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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捕杀两相差 渔民焉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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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澄平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3年第7期64-64,共1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法律责任上设了&q...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禁止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法律责任上设了"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设定的9种水生野生动物,只有水獭是属于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2级保护动物.就鱼类而言,不仅都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范围内,同非官方的<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内蒙古所属鱼类也不尽相同.1998年出版的该书中,内蒙古分布的濒危鱼类有北方铜鱼;易危鱼类有鳇鱼、施氏鲟、哲罗鱼、乌苏里白鲑、黑龙江茴鱼、、怀头鲶.虽然濒危鱼类如中华鲟等也纳入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法律用语是十分准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渔政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立法 渔业资源保护 限制捕捞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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