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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尽快建立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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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效东 陈为铨 《检察实践》 2003年第1期60-61,共2页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了什么是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则根本没有有关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定,也没有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因而,司法实践中,办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了什么是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则根本没有有关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规定,也没有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因而,司法实践中,办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备了适用某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他们直接适用.但从实际情况和科学的角度出发,这种做法既不妥当,又不合理.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由此可见,尽快建立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强制措施已势在必行,笔者以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中国 保证金 限制经营 限制登记制度 单位犯罪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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