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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认本质探究——从《新证据规定》中的限制自认规范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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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亚亭 《争议解决》 2022年第4期823-829,共7页
我国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自认的规定仅为《新证据规定》第七条,其中包括“对于己不利事实的主张”“对主张事实有所限制或附加条件的予以承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定”这三种规范要素。《理解与适用》是侧面通过对限制自认外延的描述,以... 我国现行法中关于限制自认的规定仅为《新证据规定》第七条,其中包括“对于己不利事实的主张”“对主张事实有所限制或附加条件的予以承认”“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定”这三种规范要素。《理解与适用》是侧面通过对限制自认外延的描述,以进一步明晰《新证据规定》中限制自认内涵,其将限制自认可分为两种情形。实践案例皆体现了该术语的误用现状。大陆法系学界在阐述限制自认的含义时,通常将限制自认和相类似的概念进行比较,其中主要涉及到部分自认和间接否认。限制自认的本质为一方当事人在对某一要件事实自认的同时又附加了由自己承担证明责任的抗辩事实,即“自认附加抗辩”为限制自认。在限制自认法效果上,需重申和廓清的是,当事人补充陈述的事实,其证明责任遵循的为抗辩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制自认本质 新证据规定 部分自认 间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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