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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限选条款设置中的股东角色与条款治理效果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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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志刚
张浩
雍红艳
赵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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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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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工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3-151,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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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任人唯亲的董事会文化与独立董事更迭的‘逆淘汰’”(批准号7147217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新经济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设计研究”(批准号7217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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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源于西方交错董事会制度的限制董事改选条款会对股东之间董事会控制权分配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本文基于2011—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分析了第一大股东和其他大股东在限选条款设置中的角色,以及限选条款设置带来的公司治理效果。研究发现,当第一大股东控制权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更大时,上市公司设置限选条款的可能性更大,说明限选条款成为第一大股东防御外部收购威胁、加强自身控制权的工具;而其他大股东却对由第一大股东主导设置的限选条款持反对态度,表现为当存在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其他大股东时,上市公司设置限选条款的可能性更小。从限选条款的公司治理效果看,限选条款能够有效保护第一大股东在股权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却加剧了股东之间董事会控制权分配不公,使得第一大股东成为董事会的主导。这为限选条款设置中的股东角色提供了解释。最终,限选条款使得第一大股东及其委派的董事“盘踞”在公司内部,引发董事超额薪酬和在职消费等代理问题,同时也不能改善公司绩效。拓展性研究发现,相较于限制换届改选,限制非换届改选的限选条款的防御意味更浓,防御效果更好,对第一大股东的“偏袒保护”也更明显。本文的研究为资本市场和监管当局规范上市公司的限选条款设置行为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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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限制董事改选条款
公司治理
董事会
交错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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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restriction provisions
corporate governance
board of directors
staggered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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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72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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