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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1
作者
辜明安
李欢欢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9-108,共20页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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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财产
转让
限制
抵押财产
转让
约定
已登记
限制
抵押财产
转让
约定
未登记
限制
抵押财产
转让
约定
追及效力
原文传递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
被引量:
5
2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5-55,共11页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其裁判规范意义不容高估,司法适用中需结合《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作出具体判定。抵押物限制转让约定能否约束受让人,应当结合约定是否登记、抵押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受让人主观状况等作出认定。《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应为价金物上代位之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物上代位和物上追及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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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物
转让
追及效力
价金物上代位
限制转让约定
下载PDF
职称材料
论《民法典》抵押物转让中的价值转变与坚守
被引量:
1
3
作者
林彦佐
《荆楚学刊》
2022年第6期67-76,共10页
《民法典》第406条一改抵押物转让中的抵押权人利益导向,变为物之流通导向,但该价值导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牺牲抵押权人利益,限制转让约定以及价金请求权的规定在抵押物转让的前后均坚守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类措施的效力与适用尚存...
《民法典》第406条一改抵押物转让中的抵押权人利益导向,变为物之流通导向,但该价值导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牺牲抵押权人利益,限制转让约定以及价金请求权的规定在抵押物转让的前后均坚守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类措施的效力与适用尚存在辨析空间。其中禁止转让约定因有违公序良俗之嫌而无效,应在转换后发生限制转让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效力,并应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与登记系统的不同对受让人有条件地发生物权效力;我国未确立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民法典》第406条中价金的性质应为价金请求权而非价金物上代位,在抵押权实现确有困难或受让人满足《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时价金请求权可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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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
转让
限制转让约定
价金请求权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
21
4
作者
常鹏翱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42-663,共22页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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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
抵押财产
转让
限制
转让
的
约定
原文传递
题名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1
作者
辜明安
李欢欢
机构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89-108,共20页
基金
2021年度四川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动产担保功能主义立法及体系化研究”(SC21FZ015)
文摘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赋予了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登记能力,并分别规定了已登记和未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力。从经济分析视角出发,这一规则设计可能导致制度成本增加、总收益降低,消解了《民法典》对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变革的意义。但在司法解释已经如此规定的情况下,应从法教义学立场予以协调,通过限缩解释的方式维护《民法典》变革抵押财产转让制度的初衷。未登记的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仅有合同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第1款的“但书规则”并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即当抵押财产已经登记后,仅在买受人知道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以及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时,方可否认转让的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规定的已登记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效力不同于预告登记的效力,登记机关应为抵押财产买受人办理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应排除普通动产抵押的情形,并且仅对抵押权人具有相对效力。
关键词
抵押财产
转让
限制
抵押财产
转让
约定
已登记
限制
抵押财产
转让
约定
未登记
限制
抵押财产
转让
约定
追及效力
Keywords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agreement on restriction of transfer
agreement on registered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agreement on unregistered restrictions on the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tracing effect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
被引量:
5
2
作者
景光强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处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5-55,共11页
文摘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其裁判规范意义不容高估,司法适用中需结合《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作出具体判定。抵押物限制转让约定能否约束受让人,应当结合约定是否登记、抵押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受让人主观状况等作出认定。《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应为价金物上代位之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物上代位和物上追及的选择权。
关键词
抵押物
转让
追及效力
价金物上代位
限制转让约定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民法典》抵押物转让中的价值转变与坚守
被引量:
1
3
作者
林彦佐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处
《荆楚学刊》
2022年第6期67-76,共10页
文摘
《民法典》第406条一改抵押物转让中的抵押权人利益导向,变为物之流通导向,但该价值导向的转变并不意味着牺牲抵押权人利益,限制转让约定以及价金请求权的规定在抵押物转让的前后均坚守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但这类措施的效力与适用尚存在辨析空间。其中禁止转让约定因有违公序良俗之嫌而无效,应在转换后发生限制转让约定的效力,该约定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效力,并应根据抵押物的种类与登记系统的不同对受让人有条件地发生物权效力;我国未确立价金物上代位制度,《民法典》第406条中价金的性质应为价金请求权而非价金物上代位,在抵押权实现确有困难或受让人满足《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时价金请求权可得适用。
关键词
抵押权
抵押物
转让
限制转让约定
价金请求权
Keywords
transfer of collateral
agreement to restrict transfer
price claim
article 406 of the Civil Code
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被引量:
21
4
作者
常鹏翱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42-663,共22页
文摘
《民法典》第406条在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约定限制这种自由。约定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为绝对限制;约定以抵押权人同意等为抵押财产转让条件的,为相对限制。在不动产抵押,绝对限制与《民法典》第406条的目的相悖,应当无效;相对限制一经生效,能约束抵押当事人双方,但该约定未经登记,不得约束抵押财产受让人、登记机构等第三人,即便不具备抵押权人同意等条件,亦不影响抵押财产的转让,登记机构也能办理转移登记。在动产抵押,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绝对限制的,产生非浮动抵押权,非浮动抵押合同的这类约定无效;相对限制无论如何都不能对抗符合《民法典》第404条规定的买受人,但在登记后能对抗其他受让人。这些看法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有所细化、补充和调整。
关键词
《民法典》第406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
抵押财产
转让
限制
转让
的
约定
Keywords
Article 406 of the Civil Code
Article 43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ivil Code’s Guarantee System of SPC
Transfer of Mortgaged Property
Agreement on Restriction of Transfer
分类号
D92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之效力论——以经济分析和法教义学为双重进路
辜明安
李欢欢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2024
0
原文传递
2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论《民法典》抵押物转让中的价值转变与坚守
林彦佐
《荆楚学刊》
2022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法律效果
常鹏翱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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