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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限定交易的法律规制探析
1
作者 莫曲波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26-30,共5页
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枢纽天然具有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一些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限定交易本质上是滥用优势排斥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着预防性不足、衔接度不够和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须在定性量化、领域归类、... 电商平台作为电子商务的枢纽天然具有市场优势或支配地位,一些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限定交易本质上是滥用优势排斥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现行法律规制存在着预防性不足、衔接度不够和操作性不强等诸多问题,须在定性量化、领域归类、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优化,实现对“二选一”限定交易违法行为的全方位、全过程规制,确保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优势地位 “二选一”限定交易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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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反竞争效果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3
2
作者 喻玲 陈百豪 刘珅 《财经问题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44-54,共11页
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具有多样性,反竞争效果的分析具有复杂性。在裁判实践中,出现了对竞争秩序保护的偏离、对定性分析规范的偏离、对定量分析规范的偏离和对程序规范的偏离等现象。本文以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反竞争... 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具有多样性,反竞争效果的分析具有复杂性。在裁判实践中,出现了对竞争秩序保护的偏离、对定性分析规范的偏离、对定量分析规范的偏离和对程序规范的偏离等现象。本文以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反竞争效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本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我国限定交易裁判实践中反竞争效果分析的实然效果进行了反思,并对改进路径进行了探究。研究结果表明,裁判实践中存在对竞争秩序首要地位的偏离、对规范分析顺序的偏离、对程序规范的偏离。规范分析的展开有赖于:以保护竞争秩序统领裁判过程;规范裁量程序,行政处罚的施加要严守“查明事实”的前提条件,在减轻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民事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的同时禁止举证责任随意转移;明确裁量标准,界定相关市场必须以提出损害理论为前提、根据损害理论选择科学的测试方法、测算累积效果以及要统一裁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限定交易 反竞争效果 说理框架 裁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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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竞争法分析 被引量:12
3
作者 王健 季豪峥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1期63-83,共21页
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趋于常态化和复杂化。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构成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还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垄断协议。实践中,限定交易行为可以为作为竞争一般法的《反不正当竞... 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趋于常态化和复杂化。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构成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还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垄断协议。实践中,限定交易行为可以为作为竞争一般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作为竞争特别法的《电子商务法》分别调整,而适用难度则逐渐提升。但在具体适用时,各法律均有不足之处,三者之间也均缺乏体系性的解决方案,这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厚此薄彼”和执法的两极分化等问题。为了克服实践中的问题,同时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应以平台经营者限定交易行为的损害对象为依据,确立《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统一适用的规则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限定交易行为 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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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中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对《反垄断法》第32条的解读 被引量:1
4
作者 王文君 许光耀 《中国物价》 2016年第1期37-40,共4页
《反垄断法》第32条对限定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不同于传统反垄断法将国家行为排除在外,本文主张应将限定交易纳入反垄断法体系并展开了反垄断法一般分析。从具体、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划分层面指出了要分情况考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限... 《反垄断法》第32条对限定交易行为作出了规定。不同于传统反垄断法将国家行为排除在外,本文主张应将限定交易纳入反垄断法体系并展开了反垄断法一般分析。从具体、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划分层面指出了要分情况考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限定交易行为的管辖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交易 行政垄断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 豁免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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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限定交易行为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26
5
作者 王先林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9年第11期9-13,共5页
限定交易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适用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分析框架。随着近期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平台竞争加剧,作为限定交易突出表现形式的"二选一"愈演愈烈,危害日益显现。《... 限定交易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适用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分析框架。随着近期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平台竞争加剧,作为限定交易突出表现形式的"二选一"愈演愈烈,危害日益显现。《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范需要分析市场结构、竞争损害及正当理由。电子商务领域的限定交易行为涉及技术手段时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空间,但更多的还需在《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下进行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则是在进行这种具体分析时的特别考虑因素,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对优势地位的专门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子商务 限定交易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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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研究 被引量:2
6
作者 丁茂中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6期43-46,共4页
对限定交易当中的限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原则上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存有限定交易的意思表示、交易相对人必须与其有过实质协商、限定交易内容在协商中必须被反映、约定得到履行或者存在违约被惩罚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关键词 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限定交易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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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行为的学理与法理
7
作者 姜奇平 《互联网周刊》 2019年第23期70-71,共2页
限定交易行为(exclusive dealing),俗称“二选一”问题,是当前互联网热点之一。围绕“双十一”促销,“二选一”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其中是非并不像舆论甚至个别官员表态所显示的那般分明。限定交易行为是滥用市场... 限定交易行为(exclusive dealing),俗称“二选一”问题,是当前互联网热点之一。围绕“双十一”促销,“二选一”问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其中是非并不像舆论甚至个别官员表态所显示的那般分明。限定交易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典型形式,但在国际反垄断实践中,它的认定要受合理原则(或称“正当理由规则”)的限制。这是使问题复杂化的原因。也就是说如果有正当理由,二选一完全是可以的。这是许多人头脑中的知识空白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理原则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正当理由 限定交易 问题复杂化 国际反垄断 舆论焦点 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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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被引量:1
8
作者 王佳佳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年第2期67-73,共7页
限定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要遵循限定交易行为法律分析与反垄断法分析的基本框架。具体分析步骤为: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该行为可能产生的积极效果与... 限定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需要遵循限定交易行为法律分析与反垄断法分析的基本框架。具体分析步骤为:界定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滥用行为、该行为可能产生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的权衡比较。限定交易行为从交易对象可以分为排他性购买与排他性供应,主要的表现类型为不得竞争义务与数量强制义务,忠诚返点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是识别竞争者,应该以消费者需求为基本标准。支配地位的本质是一种提高价格实现垄断利润的市场力量,应当综合考察涉案当事人的单方力量、现有竞争者扩大产出的能力、市场进入壁垒以及买方对抗力。反垄断法分析步骤即是效率分析过程,需权衡限定交易行为的竞争损害与效率,进而认定违法与否。限定交易的竞争损害主要是在相关市场对竞争者产生的排斥,可能产生的效率主要包括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防止品牌间搭便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交易 忠诚返点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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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基于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解读 被引量:2
9
作者 付雅欣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1年第9期38-43,共6页
限定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加剧,“二选一”作为限定交易的突出表现形式愈演愈烈,危害日益彰显。规制“二选一”仍需遵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步骤,且需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相关法律进行学理解释... 限定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随着平台经济领域竞争的加剧,“二选一”作为限定交易的突出表现形式愈演愈烈,危害日益彰显。规制“二选一”仍需遵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分析步骤,且需结合平台经济特点对相关法律进行学理解释。界定相关市场时,需求替代分析应辨明多边市场结构下的用户需求并注重考察非价格因素。认定支配地位时,传统认定标准中当事人对生产能力的控制转化为平台对交易机会的控制,同时交易相对人的依赖性可演化为“相对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分析行为排斥性时,平台可能使用口头或书面协议提出限定要求,也可能采取“不得竞争限制”或“数量强制”,但只要产生竞争损害,都不影响对限定交易的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经济 二选一 限定交易 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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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
10
作者 赵文卓 《北方经贸》 2021年第4期64-67,共4页
本文的研究范围涉及由限定交易行为所引发反垄断及竞争问题。首先由限定交易行为的概念入手,进而通过对"限定交易行为判定的主要原则"、"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因素"进行行为认定分析,最后提出"限定交易行... 本文的研究范围涉及由限定交易行为所引发反垄断及竞争问题。首先由限定交易行为的概念入手,进而通过对"限定交易行为判定的主要原则"、"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因素"进行行为认定分析,最后提出"限定交易行为的效率解释及抗辩"。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反垄断法领域,对于限定交易的概念界定尚有不甚明确之处,故需先对限定交易行为的概念进行梳理。另外由于讨论范围集中于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有关的内容,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会弱化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必须的"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交易行为 合理原则 反垄断法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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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违法分析与法律规制
11
作者 王紫娇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11期199-201,共3页
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并不当然地构成违法,只有在符合一定的行为要件且没有正当抗辩理由时才受到法律的规制,如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限制行为、损害了竞争秩序等。当限定交易行为构成违法时,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并不当然地构成违法,只有在符合一定的行为要件且没有正当抗辩理由时才受到法律的规制,如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限制行为、损害了竞争秩序等。当限定交易行为构成违法时,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中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之间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适用模糊,且部分限定交易行为还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为更好地规制实践中的限定交易行为,应当进一步厘清三部法律之间的适用条件和规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交易行为 违法要件 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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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协议的合理边界
12
作者 赵春杰 《保山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103-108,共6页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协议应当属于正当的市场安排,国内部分电商平台在临近购物节之前要求商家签署限定交易协议的做法并不妥当,该种做法可能构成违约、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探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协议应当属于正当的市场安排,国内部分电商平台在临近购物节之前要求商家签署限定交易协议的做法并不妥当,该种做法可能构成违约、滥用市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探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协议的合理边界,以较为宏观的视角分辨个案中的限定交易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制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限定交易协议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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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 被引量:3
13
作者 许光耀 《经济法研究》 2017年第1期200-217,共18页
限定交易行为有可能被支配企业用作排斥性手段,或充当垄断协议的工具,因而应认定为垄断行为而纳入反垄断法管辖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有可能产生积极效果,包括防止套牢、防止搭便车等,则构成正当理由,不受禁止。返点则可视... 限定交易行为有可能被支配企业用作排斥性手段,或充当垄断协议的工具,因而应认定为垄断行为而纳入反垄断法管辖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有可能产生积极效果,包括防止套牢、防止搭便车等,则构成正当理由,不受禁止。返点则可视为限定交易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处理的利乐案中,则将这两种行为区分开来,分别对其反垄断法分析方法进行了很好的演示,并实现了经济分析与法律分析的融合,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限定交易行为 返点 利乐案 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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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交易与搭售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2
14
作者 姚建军 《人民司法》 2015年第5期36-40,共5页
限定交易行为与捆绑交易行为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既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反垄断法,解决由此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引导、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健康有序发展,是每一个知识产权... 限定交易行为与捆绑交易行为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既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所在。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反垄断法,解决由此引发的垄断纠纷案件,引导、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健康有序发展,是每一个知识产权法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文采用实证研究和对比研究的方法,以垄断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为出发点,从共性基础工作即相关市场精确界定、条款适用前提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个性行为识别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与限定交易行为与捆绑交易行为有关的三个层面涉及的问题展开论述。作者结合中外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外典型案例及理论研究成果,对与限制交易行为、捆绑交易行为关联的相关市场的内涵和考量因素、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属性及判定标准、限制交易行为与捆绑交易行为的本质和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纠纷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限定交易 捆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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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法律问题研究
15
作者 孙琦 《区域治理》 2022年第40期100-103,共4页
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出现了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是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其掌握的技术优势,针对平台内商家强制其只与自己进行交易的违法竞争行为。其中,持主导地位提出限定交易的一方是电商平台,入驻合作的... 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出现了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是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其掌握的技术优势,针对平台内商家强制其只与自己进行交易的违法竞争行为。其中,持主导地位提出限定交易的一方是电商平台,入驻合作的商家则是被迫接受。近几年来,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正在愈演愈烈,逐渐呈现出覆盖整个电商平台市场的态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限定交易行为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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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双层规制
16
作者 牟心怡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16期152-154,共3页
现行法在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适用法律条文混乱、处罚力度差距大。鉴于不同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反竞争效果存在差异、依赖关系在平台经济中影响力增强等因素,构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存的双层规制体... 现行法在规制互联网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适用法律条文混乱、处罚力度差距大。鉴于不同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反竞争效果存在差异、依赖关系在平台经济中影响力增强等因素,构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存的双层规制体系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以《电子商务法》第35条为基础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制具有相对优势地位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结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平台实施的“限定交易”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限定交易”行为 双层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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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认定——以比例原则为视角
17
作者 刘珂 《贸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86-99,共14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虽然阐明了互联网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但仍存在着适用模糊的问题。比例原则与该正当理由条款具有内在契合性,可以用来解释该条款。根据比例原则,认定平台经营者是否具...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虽然阐明了互联网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但仍存在着适用模糊的问题。比例原则与该正当理由条款具有内在契合性,可以用来解释该条款。根据比例原则,认定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限定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应分析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目的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前者在于分析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提高效率、维护公平、促进竞争等任一项正当目的;后者在于从适当性、均衡性、必要性这三项比例原则的子原则出发,判断限定交易行为的实施是否必然达成了某项正当目的,达成正当目的所产生的效益是否超过了实施限定交易行为带来的损害以及限定交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相对最小。据此,可以更加合理地得出平台经营者进行抗辩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限定交易 正当理由 比例原则 目的正当 手段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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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行为的性质——以利乐案和伊士曼案为例 被引量:1
18
作者 孙晋 万召宗 徐则林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0年第11期25-30,共6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的行为逐渐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规制。在2016年的利乐案中,利乐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首次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忠诚折扣"的行为逐渐受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和规制。在2016年的利乐案中,利乐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首次作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受到处罚。在2019年的伊士曼案中,伊士曼公司的"忠诚折扣"行为被作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加以处罚。在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体系中,通过合理的法律解释,"忠诚折扣"行为可以被推定为"限定交易、掠夺性定价或者差别待遇行为",而无需成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没有必要单独为其构建一套新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市场支配地位 “忠诚折扣” 限定交易 掠夺性定价 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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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零售平台垄断行为的法律问题思考 被引量:1
19
作者 周帮扬 郭双嘉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19年第1期89-100,共12页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速发展,为了获取网络经济中的高额利润和市场支配地位,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本文以阿里巴巴为例,通过分析阿里巴巴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认为"二选一"行为本身可能并未违反《反垄断...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速发展,为了获取网络经济中的高额利润和市场支配地位,出现了种类繁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本文以阿里巴巴为例,通过分析阿里巴巴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认为"二选一"行为本身可能并未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实行"二选一"行为时属于破坏公平竞争、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复杂性,通过单一的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不能完全适应电商领域中对各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故本文通过《反垄断法》第18条列举的相关因素,论证阿里巴巴的市场支配地位。本文认为,阿里巴巴作为国内超级电商平台之一,已经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所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限定交易的情形,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电商领域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垄断 市场份额 限定交易 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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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野下的忠诚折扣行为研究
20
作者 陈静 《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19年第2期109-114,共6页
给予折扣优惠是销售方的商业定价行为,具有一定诱导效应,可刺激购买方增加购买量且使消费者获利,属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忠诚折扣特殊性在于其根据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忠诚程度给予不同折扣力度,产生反竞争性封锁效应。通过讨论忠诚折... 给予折扣优惠是销售方的商业定价行为,具有一定诱导效应,可刺激购买方增加购买量且使消费者获利,属于正常市场竞争行为。忠诚折扣特殊性在于其根据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忠诚程度给予不同折扣力度,产生反竞争性封锁效应。通过讨论忠诚折扣的运作模式,明确其行为性质定性及认定规则,立足国内规制现状,明确其对竞争的实质影响及是否属于竞争法规制范围。只有经过比对其正负效果,方能对忠诚折扣行为作出适当的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忠诚折扣 利乐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限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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