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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以“限缩的功能主义”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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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诗敏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3-84,共12页
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态的相关规定相抵牾,将导... 明确待履行合同的定义是有效解决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就待履行合同的界定问题,美国破产法学界形成了两种主要标准,即实质违约标准与功能主义路径。实质违约标准与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形态的相关规定相抵牾,将导致问题的争议转为何为实质违约。我国理论界现有的通过区分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方式判断合同义务是否已履行完毕的路径与待履行合同选择权这一制度的内在价值并不相符,且合同法上的义务群问题本身在民法领域也面临争议。功能主义路径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固有的局限性不应被忽视,且其内在逻辑与我国合同法理论不兼容。正确理解待履行合同的内涵,应采取“限缩的功能主义”,关注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履行情况,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债务人一方尚未履行完毕其义务的合同即为待履行合同。功能主义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后果则可通过“修正的拒绝履行模式”的适用有效避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待履行合同 实质违约 限缩的功能主义 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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