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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生态环境保护创制性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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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冉娟 《法学(汉斯)》 2023年第1期137-142,共6页
地方立法是地方治理的法治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权限。陕西省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较为全面,但存在区域协同立... 地方立法是地方治理的法治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权限。陕西省现行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较为全面,但存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缺乏针对性、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整体协同立法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增强立法可操作性、推动地方立法精细化、落实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是推动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创制性立法的有效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陕西地方立法 生态环境保护 创制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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