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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的证成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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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俊驹 禹路兵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64-280,共17页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有固定为一年与弹性化两种主张。立法者采纳了前者,但前者理据显著不足。固定为一年的学者主张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类推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在比较法上却尚无先例,而且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侧重撤销事由的...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有固定为一年与弹性化两种主张。立法者采纳了前者,但前者理据显著不足。固定为一年的学者主张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类推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在比较法上却尚无先例,而且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侧重撤销事由的可归责性而轻视其他影响因素的设定模式,并不适合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因解除已不以解除事由可归责于债务人为要件,而主要以根本违约与指定期限内不履行作为要件。立法者还遵行了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限之观点,将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绝对固定化,但该观点系我国传统学者对比较法残缺继受的片面认识。德国民法中的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作为混合的除斥期间即可以中止,故该观点作为立法依据有失妥当。另外,在解除权除斥期间的规范目的上,立法者与固定为一年的主张者主要关注“合同关系的尽快确定和稳定”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余两项规范目的:避免债务人遭受不合理损失、面临风险、丧失其他交易机会,以及防止债权人以债务人的损失为代价进行投机,而且固定为一年的主张者仅做了纯理论推导与少量裁判文书的分析,因此,均无法证成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应固定为一年。与之相反的是,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理据充分。为实现规范目的,解除权除斥期间需要考量合同类型、特定合同的规范目的、合同标的易腐性与季节性、标的易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标的因遭遇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而毁损灭失的风险、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不履行的类型、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法律咨询的时间以及其他合理因素,而具体案件中考量因素具有差异性,一年固定期限无法适应该种差异性,暴露出过长与过短的法律漏洞,因此,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弹性化是适应具体案件中考量因素差异性的理性选择。除催告因素外,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又与催告后的解除权除斥期间考量的其他因素相同,故其与催告后解除权除斥期间应同样适用弹性化期限,而且司法裁判的经验总结亦印证了这一点。此外,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只有弹性化,允许除斥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当事人欠缺行为能力或死亡、当事人受胁迫以及协商或调解均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才符合法律评价的一致性。为实现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的弹性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应新增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中止、缩短、延长的动态体系化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法定的一般除斥期间 撤销权除斥期间 固定期限 合理期限 弹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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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益行政行为职权撤销的除斥期间——以《行政程序法》制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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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全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2-79,124,共19页
职权撤销是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消灭,属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对于具有持续性法律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毫无时间限制的职权撤销,将对其构建的法律关系网的稳定性及所涉利害关系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职权撤销的期限在... 职权撤销是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消灭,属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行为。对于具有持续性法律效果的授益行政行为,毫无时间限制的职权撤销,将对其构建的法律关系网的稳定性及所涉利害关系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职权撤销的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出于维护法律秩序安定性、规范行政权、避免私方利益遭受更大损失以及避免“过”与“罚”严重失衡等考虑,授益行政行为职权撤销宜设置除斥期间。通过比较研究,出于不同规范功能,除斥期间宜采用短期限与最长期限相结合的方式。短期限采用主观起算标准,以行政机关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最长期限采用客观起算标准,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为期间起算点。因相对人欺诈而行政行为违法的,职权撤销除斥期间只宜设定短期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授益行政行为 职权撤销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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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瑕疵视角下除斥期间规则的构建与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52条为中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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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连杰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05-115,共11页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 表意瑕疵的类型差异决定了当事人之间可归责性与保护必要性的差异。统一的主观除斥期间并不可取,而应结合具体的表意瑕疵类型对主观除斥期间作不同设计。《民法总则》第152条采取的立法模式在路线上虽大体正确,但仍显粗糙,应予以细化。应针对'过失误导'创设独立的主观除斥期间,同时为重大误解情形创设独立的客观除斥期间。对于主观除斥期间,当事人存在较大的自治空间;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表现出'半强制性',在无碍于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可予以缩短。在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的情形中,1年的除斥期间可以发生中止,但不能中断。对于5年的客观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或中断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予以延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表意瑕疵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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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除斥期间)评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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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晓喆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5期126-141,共16页
《民法典》第199条对除斥期间的期间起算和法律效果采统一立法模式,明确除斥期间原则上采主观起算标准,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其他法律规定的客观起算标准形成补充。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适用除斥... 《民法典》第199条对除斥期间的期间起算和法律效果采统一立法模式,明确除斥期间原则上采主观起算标准,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其他法律规定的客观起算标准形成补充。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期限长短作约定,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但如果存在权利行使的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应类推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且无须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主动查明和适用,但须由相对人举证证明除斥期间已经起算。基于同一违约事实同时成立形成权与请求权,其相应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分别判断,但立法和司法上应使同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不同权利,在时间限制方面尽量保持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起算 约定 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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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除斥期间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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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琴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64-67,共4页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形成权的不需要相对人的行为配合的特征,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形成权的不需要相对人的行为配合的特征,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的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应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之时开始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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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斥期间与产品售后警示义务的冲突与解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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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玲 《兰州学刊》 CSSCI 2012年第8期171-174,共4页
产品责任法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限制生产者责任、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这与保护消费者安全为宗旨的售后警示义务存在根本冲突。生产者是否应当对经过了除斥期间的产品负担警示义务和侵权责任,现有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对... 产品责任法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限制生产者责任、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这与保护消费者安全为宗旨的售后警示义务存在根本冲突。生产者是否应当对经过了除斥期间的产品负担警示义务和侵权责任,现有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司法实践中对该冲突的不同处理反映了司法者对于产业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这两项价值的不同选择。而否定除斥期间在售后警示诉讼中的适用,才是符合立法目的和社会发展要求的理性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除斥期间 售后 警示义务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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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规制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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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曼卿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6期30-33,共4页
文章在剖析即时解除权权利属性的基础上,以权利行使期限为切入点,对该权利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着重分析除斥期间适用于即时解除权的必要性,我国关于即时解雇权除斥期间的立法现状及衍生问题,并提出以除斥期间规制即时解除权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即时解除权 除斥期间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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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分标准之再探索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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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南昌高专学报》 2006年第2期23-25,共3页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类似的权利存续期间。许多学者从两者性质的不同、立法精神的不同、客体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传统观念还从两者起算点的不同、是否可以变更的不同、是否可以约定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类似的权利存续期间。许多学者从两者性质的不同、立法精神的不同、客体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传统观念还从两者起算点的不同、是否可以变更的不同、是否可以约定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区分并不正确,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推敲。所以,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还在于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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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租人先买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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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爱玲 《特区经济》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268-269,共2页
承租人先买权在权利作用上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例外情况下适用于请求权。法律应设定除斥期间限制承租人先买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关键词 承租人先买权 形成权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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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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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琴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6年第5期93-96,共4页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的形成权不需要相对人行为的配合,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的形成权不需要相对人行为的配合,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制度可适用于它,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之时起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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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除斥期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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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俊霞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103-103,121,共2页
可撤销合同在除斥期间 ,既非有效合同 ,亦非效力待定合同 ,更不是无效合同 ,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效力不完全的另类合同。即对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来说 ,合同属效力待定 ;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 ,则属有效合同 ,对其仍有正常合同的约束力。
关键词 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法律效力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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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设计的民法原理——以《合同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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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烈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年第2期21-23,共3页
除斥期间是民事法律的时间制度之一。在对权利存续或行使的时间限制上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有本质的区别。以《合同法》为例 ,除斥期间更显现其特殊的制度价值 ,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制度价值 正义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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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标准界定的正向归纳与反向除斥——基于120个生效判决的司法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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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闻志强 李啸飞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4期76-93,共18页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最低法定刑减档,即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这一修改增加了绑架罪的罪质层次,使得罪刑关系更加协调。然而,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又成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遭遇并亟待解决的难题。实际上,设置"情节较轻"的初衷和目的在于给实施绑架行为但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减轻处罚的契机。认真分析可知,"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指绑架罪构成要件事实之外的,所有能够体现行为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酌定情节,其本身是与法定减轻情节互相独立、分别评价的。基于120个生效司法判决的司法实证数据统计、分析,可以正向归纳出"情节较轻"适用的典型情形,但仍然存在概括不足的通病——不周延性。对此,通过认真分析司法实证统计数据,采用逆向思维,可以反向界定"情节较轻"的除斥标准,正反两个维度的评价标准相结合,将更为清晰、准确地界定绑架罪"情节较轻"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绑架罪 情节较轻 酌定情节 法定减轻情节 正向归纳标准 反向除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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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证期间除斥性质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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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玉晶 《科技信息》 2010年第6期182-182,共1页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其性质是除斥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关键词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 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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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之区分标准再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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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静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1期22-30,共9页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民法时间制度的核心,传统理论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适用对象、适用效果、期间是否可变以及期间的起算四个方面。综合立法和利益衡平,这一理论受到一定的动摇,有必要对之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除斥期间可以依据...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民法时间制度的核心,传统理论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适用对象、适用效果、期间是否可变以及期间的起算四个方面。综合立法和利益衡平,这一理论受到一定的动摇,有必要对之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除斥期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适用少数请求权,也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起算为原则,并能够适用期间中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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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除斥期间立法 完善民事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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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向东 薛春丽 《天津纺织工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1999年第6期33-37,共5页
从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立法现状来看,加强消灭时效中除斥期间的立法已显非常必要.本文指出了将有关除斥期间共同性问题,即除斥期间的概念、种类、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概括为规范性法条充实我国民事立法,建立起完整的民事时效制度的必... 从我国民事时效制度立法现状来看,加强消灭时效中除斥期间的立法已显非常必要.本文指出了将有关除斥期间共同性问题,即除斥期间的概念、种类、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概括为规范性法条充实我国民事立法,建立起完整的民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效 除斥期间 消灭时效 立法 民法 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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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兼谈对《保险法》第26条的理解
17
作者 杨芳 《上海保险》 北大核心 2001年第10期22-23,共2页
关键词 保险法 第26条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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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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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 刘琨 《致富时代(下半月)》 2010年第1期191-191,共1页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我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我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时间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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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维护金融机构债权
19
作者 王艳生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2年第2期56-57,共2页
关键词 中国 WTO 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金融机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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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除斥期间的类案研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例
20
作者 梁玉婷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S02期111-114,共4页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案例描述对比和评析,已经澄清问题症结和解释论上解决路径。实质理由是根本违约行为的持续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形式上是违约行为持续导致事实上又再产生解除权,从而应当重新起算一年除斥期间,或者说产生新的除斥期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解除权 除斥期间 合同僵局 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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