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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45条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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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竹 刘洋 《北航法律评论》 2013年第1期269-279,共11页
《侵权责任法》第45条是对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的规定,具有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双重性质,在产品责任法上定位为预防性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上定位为除险责任。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的责任人为生产者、销售者,'被侵权人'... 《侵权责任法》第45条是对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的规定,具有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双重性质,在产品责任法上定位为预防性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上定位为除险责任。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的责任人为生产者、销售者,'被侵权人'应限缩解释为缺陷产品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侵权责任法》第45条的'缺陷'认定应采用双重标准,且应具有明显性,危险的程度应具有严重性。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和'等'分别是常见性、例外性和扩展性承担方式。缺陷产品责任生产者抗辩事由不适用于预防性除险责任,销售者'三包'责任抗辩事由则部分准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可以适用先行裁定,并在特定情况下请求替代性处理费用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缺陷 产品 预防性 除险责任
原文传递
论智能汽车产品缺陷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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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洁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6期107-114,154,共9页
智能技术的应用使汽车从人工操作的机械产品,逐步转变为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的智能产品。智能汽车集硬件、软件、服务于一体,在实现全自动驾驶之前,用户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致使智能汽车存在运行支配权交接的"两难困境",由此成为一... 智能技术的应用使汽车从人工操作的机械产品,逐步转变为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的智能产品。智能汽车集硬件、软件、服务于一体,在实现全自动驾驶之前,用户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致使智能汽车存在运行支配权交接的"两难困境",由此成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缺陷。认定智能汽车产品缺陷,需要限定智能汽车"合理危险"范围,明确产品安全风险警示义务,提供产品缺陷判断客观标准,并运用产品故障原则判定产品不合理危险。未来,两种由智能汽车产品缺陷导致的情形可能会频繁发生:一是虽未造成明显损害但用户察觉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二是因智能驾驶系统失控导致车辆自损。向智能汽车技术提供商主张侵权法上的救济,更有利于快速消除产品致害的危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汽车 产品缺陷 动态驾驶任务接管 除险责任 产品自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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