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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寻衅滋事罪犯罪客体新释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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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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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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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0期61-6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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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学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该客体的准确认定,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极大的意义。本文在批判继承犯罪客体的各学说和分析本罪客观行为表现的基础上,主张采用"简单客体+随机客体"的模式来重新释义本罪的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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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简单客体+随机客体”
犯罪客体
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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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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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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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光君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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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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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16-2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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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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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使用假币罪
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
随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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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rime of using counterfeit money
criminal behavi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ndom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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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1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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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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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光君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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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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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第5期24-31,3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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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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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使用假币罪
误收假币
随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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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crime of using counterfeit money
mistakenly receiving counterfeit money
random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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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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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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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光君
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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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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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3期13-1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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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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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使用假币罪
误收假币
使用
随机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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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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