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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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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安安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8-35,共18页
在金融创新的冲击之下,禁止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的默示性规则被打破,分离的主要表现是空洞投票与隐性(变异)所有权,由此导致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制的股东投票制度失灵。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其实施主体以市场驱动型的机构投资者... 在金融创新的冲击之下,禁止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的默示性规则被打破,分离的主要表现是空洞投票与隐性(变异)所有权,由此导致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制的股东投票制度失灵。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其实施主体以市场驱动型的机构投资者为主,在行为外观上表现为合同行为与技术操作行为的联结,在责任机制方面受到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重制约。股份投票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规制,需要引入合作规制的理念,将合约规制与公权规制进行合理搭配,通过对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投票资格限制或剥夺条款、不当利益追回条款、信义义务条款的制度安排以及"实质主义"信息披露准则的确立,维护资本市场的法治秩序,实现金融创新与公司治理的竞争性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金融创新 投票权与收益权分离 空洞投票 隐性/变异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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