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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完善我国鉴定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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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穆昌亮
曾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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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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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41-45,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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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鉴定人在诉讼中的法律性质即鉴定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鉴定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缺乏一种充分的交叉询问机制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质证;而英美法系国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有所丧失,鉴定结论也沦为控辩双方胜诉的有利手段,其真实性大打折扣。我国的民事鉴定制度已确立"以职权主义为基础,以当事人主义为补充"的目标模式,应吸收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加以完善,要强调鉴定人应具备专业特长和实践经验,解决"隐性鉴定人"问题,完善质证认证程序和鉴定人责任机制,同时逐步建立鉴定人的执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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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
鉴定人制度
隐性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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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Civil Action
Identifier System
Invisible Identif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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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8.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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