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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公共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利实质内涵及区分——基于村边地产现象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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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岗 宋颜颜 李富忠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4年第1期15-17,共3页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权利实质内涵分为宅基地和集体公共建设用地。通过分析村边地产现象参与主体的目标、行为市场化、风险,厘清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主体及内涵。结果表明:村边地产开发是村委会主导的供需完全平等自愿的市场化行为,参与主...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权利实质内涵分为宅基地和集体公共建设用地。通过分析村边地产现象参与主体的目标、行为市场化、风险,厘清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主体及内涵。结果表明:村边地产开发是村委会主导的供需完全平等自愿的市场化行为,参与主体同时承担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趋严的政策风险和需求疲弱的市场风险。县市级政府干涉缺位情况下,宅基地所有权仅具象征性,而其使用权内涵包括占有、使用、收益;集体公共建设用地所有权内涵丰富而更具实质性,包括变更用途、确定规划、开发利用、受益等权利,但行使所有权的主体是政治组织村委会,从而剥夺了村民参与行使所有权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村边地产 宅基地 集体公共建设用地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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