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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基于德国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框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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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涂伟 蔡玉洁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9-26,共8页
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定较为概括,主要设计了两条路径进行处理,即双方协商和政府协调。这一处理制度在现实中... 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定较为概括,主要设计了两条路径进行处理,即双方协商和政府协调。这一处理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未有效的构建争议处理中当事人自主约定和国家强制干预的关系,未规定政府协调和仲裁、诉讼的关系,未明确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争议行为的关系。德国在处理集体谈判争议时强调集体合同自治原则、国家中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合同自治原则 国家中立原则 最后手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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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行动的制度替代:我国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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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靖远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18-126,共9页
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以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替代劳资双方的自力解决,制度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罢工带来的高昂成本。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中最常见的是调解和仲裁制度,二者在制度功能与角色上存在着差异。调解的制度功能在于协助... 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以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替代劳资双方的自力解决,制度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罢工带来的高昂成本。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中最常见的是调解和仲裁制度,二者在制度功能与角色上存在着差异。调解的制度功能在于协助协商,更注重对协商过程的把握;仲裁的制度功能在于终结争议,所做出的裁决能够代替协商结果。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机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层面集体协商争议终结机制的缺失与实践层面集体协商争议解决模式的运行之间形成了一种规范与现实的落差。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强制利益仲裁机制通过制度设置来替代集体行动成为促进集体协商的有效压力手段,对解决我国目前的困境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利益争议 集体协商争议 集体协商争议协调机制 强制利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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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利益争议”处理机制 发展和谐集体劳动关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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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小洪 葛陆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84-88,共5页
集体协商制度是自主协调劳资"利益争议"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利益争议"协商协调处理机制缺乏有效规范。在现实中,"利益争议"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劳工群体事件"、"签订集体合同争议"... 集体协商制度是自主协调劳资"利益争议"的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利益争议"协商协调处理机制缺乏有效规范。在现实中,"利益争议"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劳工群体事件"、"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拒绝集体协商"。"利益争议"处理机制缺失导致劳资冲突转化为劳政冲突,极端的表现就是迫使执政者动用刑法对付劳动者,迫使劳动者将劳资矛盾指向政府,指向法律,甚至执政党。本文还提出了完善"利益争议"("签订集体合同争议"、"拒绝集体协商争议")协商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签订集体合同争议 拒绝集体协商争议 协商协调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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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领域群体争议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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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保华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39-55,共17页
在我国,劳动领域群体争议具有存在的客观性、效果的破坏性、部分诉求的合理性等矛盾的元素,给社会治理带来了高难度从界定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协商争议与群体争议的关系入手分析我国对劳动领域群体争议高管制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我们看清... 在我国,劳动领域群体争议具有存在的客观性、效果的破坏性、部分诉求的合理性等矛盾的元素,给社会治理带来了高难度从界定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协商争议与群体争议的关系入手分析我国对劳动领域群体争议高管制的内在逻辑,有助于我们看清我国群体争议面临的各种乱相、国家行为和个人行为都应该在一个社会系统内进行整合,和谐应当体现为政治、经济、社会的综合平衡,多元救济模式才是我国未来解决争议的方向。只有理顺体制才可能对"法律评价上的高否定""社会现实中的高容忍"模式进行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协商争议 群体争议 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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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Collective Contracts under the Labor Contract Law: Dilemma and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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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天玉 Sha Lijin Wang Hongxin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2016年第1期164-177,共14页
The Labor Contract Law classifies collective contracts as special labor contracts, ignoring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collective contracts and labor contracts. This has plunged it into jurisprudential obstac... The Labor Contract Law classifies collective contracts as special labor contracts, ignoring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collective contracts and labor contracts. This has plunged it into jurisprudential obstacles and institutional difficulties. In terms of the main entities, efficacy,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s, etc. collective contracts have their own institutional characteristics. They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for collective labor relations in future legislation, and should link up with trade unions,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and collective dispute settlement to form a complete system of collective labor law. 展开更多
关键词 labor contract law collective contracts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trade unions collective disp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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