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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以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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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兴佩 王钰清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8-44,共7页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被广泛应用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中。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即收回行为系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在我国宪制之下,集体土...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被广泛应用于乡村振兴、城市更新中。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属性,即收回行为系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在我国宪制之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保障性、财产性、自然资源性等综合特性。这些特性为集体土地行政管理权的存在提供了物资基础和宪制基础。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法律授权具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管理权,在行使收回职权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会引起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具有行政行为的法效性。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客体、主体及内容三者紧密相联,共同决定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行政行为法律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 主观公权利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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