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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系统分析和上海市农村地产市场建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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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克强 刘红梅 顾海英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69-78,共10页
农村地产市场交易客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能交易使用权。农村地产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地产供给主体、地产需求主体、地产经营主体和中介主体。农村地产交易形式主要有:使用权出让、转包、租赁、入股、抵押、转让、互... 农村地产市场交易客体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能交易使用权。农村地产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地产供给主体、地产需求主体、地产经营主体和中介主体。农村地产交易形式主要有:使用权出让、转包、租赁、入股、抵押、转让、互换、土地买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调整等。农村土地市场可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子市场,土地在不同子市场间进行流转,构成农村地产市场体系。上述方面有机地构成农村地产市场系统。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必须以完善的市场系统为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土地市场系统 上海 农村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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