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2
- 1
-
-
作者
张大成
庞连华
-
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第10期15-18,共4页
-
文摘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土地农民私有到土地集体所有的变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我国现行立法和政策所确立。针对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产生的弊端,许多学者就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应该明确"农民集体"的概念,建立"农民集体"的意思形成机制和意思表达机制,即确立集体成员大会作为其意思形成机关,设立村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意思表达机关,赋予村民委员会和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权,从而使农民个人真正享有土地权益,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所有权主体
集体成员大会
土地管理委员会
-
分类号
D922.32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