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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菊英
《行政与法》
2006年第5期90-93,共4页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不规定权利行使的监督组织,是不妥当的。应该取消乡(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为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乱,不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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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
土地
集体所用权
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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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菊英
机构
肇庆学院
出处
《行政与法》
2006年第5期90-93,共4页
文摘
物权法草案维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这是立法者斟酌历史和现实的妥当选择。第一次规定了该权利行使的意思机关,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但草案仍然沿用现行法规定集体土地的三种所有权类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不规定权利行使的监督组织,是不妥当的。应该取消乡(镇)、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为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和立法上都非常混乱,不适宜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
关键词
农村
土地
集体所用权
物
权
Keywords
countryside
l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Jus in re
分类号
D922.3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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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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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的妥当性分析
王菊英
《行政与法》
2006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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