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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及其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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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天骐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103-114,共12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并非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而是一种《民法典》规定的独立法人类型。遵循法人分类的功能主义意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确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独立地位。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体系,应当跳出既有的三种研究路径,即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与从具体到具体的研究路径,转向以人与财产为体系性要素的构建路径。人的特别性强调成员的身份性,财产的特别性强调集体财产的公有性,其他特别性则围绕此二元要素与治理机制的构建展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体系的制度效应在于:一方面,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构造主线,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界分三类涉农特别法人的制度功能,调试不同类型集体财产的经营管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特别体系 成员身份 集体财产公有性 制度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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