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商事债权融资对债权让与通知制度的冲击 被引量:11
1
作者 虞政平 陈辛迪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84-95,共12页
对于民事债权转让而言,让与通知制度的合理性在于遵循“形式主义”的债权移转理论。但面对未来收益权、集合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标的,固守让与通知制度将动摇商事债权融资的法律基础。完善让与通知制度,一方面要强调债权移转需以履行债... 对于民事债权转让而言,让与通知制度的合理性在于遵循“形式主义”的债权移转理论。但面对未来收益权、集合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标的,固守让与通知制度将动摇商事债权融资的法律基础。完善让与通知制度,一方面要强调债权移转需以履行债权转让合同义务为条件,另一方面又当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意思自治。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中,未来《民法典》应将商事债权融资一并纳入债权让与制度的规制范围。对于债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仍应以让与通知为原则,但也应允许当事人对债权移转条件和方式的意思自治。而对于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应以登记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多重让与中债权归属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债权融资 债权让与 让与通知 集合债权
下载PDF
中小企业融资新方式——从“集合信托”到“银政投” 被引量:1
2
作者 王在全 《中国外资》 2012年第8期142-143,共2页
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瓶颈。低利率的银行资金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高启的民间借贷又让借贷的企业承担了过高的成本,甚至出现了民间借贷的危机和风险。以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金... 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瓶颈。低利率的银行资金不能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高启的民间借贷又让借贷的企业承担了过高的成本,甚至出现了民间借贷的危机和风险。以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金融中介机构,从单纯的担保业务走到市场的前台,主动提供顾问和产品设计,其开发的一系列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产品非常值得借鉴和探讨。本文就其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债券和最近推出的"银政投"产品进行研究和分析,探讨这些产品的结构,这些融资方式的优点以及重大的贡献。这些创新的融资方式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还为政府引导基金、社会民间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风险投资等机构资金找到了融合投资的新模式,较好的解决了资金融通的渠道问题,满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需求,这种金融上的创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 风险投资 银政投 引导基金
下载PDF
不足与完善:评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 被引量:5
3
作者 赵申豪 《求实》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7期76-83,共8页
商事留置权在制度设计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的区别缘于二者的制度初衷不同,前者旨在平衡采用"商事交互计算"的两个商主体间的集合性债权债务关系,其为了维护商主体间整体上的利益均衡而允许"债权"与"留置物"... 商事留置权在制度设计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的区别缘于二者的制度初衷不同,前者旨在平衡采用"商事交互计算"的两个商主体间的集合性债权债务关系,其为了维护商主体间整体上的利益均衡而允许"债权"与"留置物"交互适用。基于这一特征,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应限于企业,也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商事主体;其客体既应包含"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也应包含"债务人仅占有的动产"。再则,《物权法》对于商事留置权的成立不要求任何牵连关系,有悖制度初衷,对此应予限制,将"债权"与"留置物"限定为必须基于营业关系而产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集合债权债务 商事交互计算 牵连关系
下载PDF
论商事留置权的牵连性——以与民事留置权的差异为视角
4
作者 唐文翰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2期21-27,共7页
《物权法》231条所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在解释上应视为"牵连性"。商事留置权的但书规定并非是对牵连性的完全舍弃,而是对营业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和留置物的占有牵连性的推定,仅要求债权和占有具有一般关联性,是对民... 《物权法》231条所规定的"同一法律关系"在解释上应视为"牵连性"。商事留置权的但书规定并非是对牵连性的完全舍弃,而是对营业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和留置物的占有牵连性的推定,仅要求债权和占有具有一般关联性,是对民事留置权严格牵连性要求的缓和。这一推定源于商事交易中的集合性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结构和交互计算方式的广泛采用。商事留置权牵连性的推定在留置权发生于债权让与、商主体合并之后以及个别交易关系中可被推翻,适用民事留置权牵连性的严格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牵连性 牵连性的推定 集合债权债务 交互计算方式
下载PDF
我国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研究
5
作者 宋帅朋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4期245-246,共2页
商事留置权的核心功能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逾期不能归还时,以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通说认为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然而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存在不足,主要包括商事... 商事留置权的核心功能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逾期不能归还时,以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通说认为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然而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存在不足,主要包括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该界定为企业而应该为商人,有价证券的留置问题目前没有规定,应该将无记名有价证券纳入可留置的范围内,以及我国关于商事留置权的立法过于抽象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应当加以具体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牵连性 占有所有 集合债权债务 企业与商主体 证券的留置
下载PDF
论商事留置权 被引量:43
6
作者 熊丙万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89-105,178,共17页
商事留置权旨在平衡两个商人因多次商事交往形成的集合性债权债务关系,核心特征在于"债权"和"留置物"的交互适用性。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除"企业"外,还应包括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 商事留置权旨在平衡两个商人因多次商事交往形成的集合性债权债务关系,核心特征在于"债权"和"留置物"的交互适用性。商事留置权的主体除"企业"外,还应包括符合一定标准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事业单位等主体。其债权既可以是依法律行为取得,也可以是依法律规定而生;既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是继受取得。商事留置权与民事留置权不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事留置权 企业 集合债权债务关系 留置物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