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被引量:9
- 1
-
-
作者
莫纪宏
-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出处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41-49,56,共10页
-
基金
200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研究"的部分成果(07&ZD031)
-
文摘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并不是在法理上完全独立的宪法和法律职权,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具体权能内容,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各自的正当性依据是相互统一的,相互之间的权能区分主要在于各自的事权内涵不同。在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应当将这两种权力作为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所行使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重要权能内容,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职权的性质来正确地构建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建构理论。
-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
“一府两院”
监督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集合性权力
-
Keywords
system of people' s congress
state power organs
"one government with two houses"
power of supervision
power of decision on important events
collected power
-
分类号
D62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