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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权力:多元赋能与分工协同——县委书记权力结构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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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彬 仲帅 《政治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14-124,M0005,共12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全新定位县委是“一线指挥部”、县委书记是“一线总指挥”。这一新定位要求我们既要跳出西方的“分权”理论陷阱,又要摆脱“一元化领导”的“集权”思维定式,真正把县委书记权力研究建立在新时代党和国家重...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全新定位县委是“一线指挥部”、县委书记是“一线总指挥”。这一新定位要求我们既要跳出西方的“分权”理论陷阱,又要摆脱“一元化领导”的“集权”思维定式,真正把县委书记权力研究建立在新时代党和国家重大理论与实践的深刻变化基础之上,贯穿到中国政治体系和县域治理的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中去,以生态学的多维视角构建“县委书记集合权力”的分析概念与研究范式。本文借助于多元赋能和分工协同的分析逻辑与框架,阐释县委书记权力的多元来源与构成,提出党的全面领导、党的组织路线、国家治理体系、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目标等维度多元赋能形成了县委书记的集合权力,并剖析县委书记集合权力的分工协同。县委书记集合权力正在成为一种真正匹配中国县域实然政治运行的多元复合权力结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县委书记 集合权力 多元赋能 分工协同
原文传递
论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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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莫纪宏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41-49,56,共10页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并不是在法理上完全独立的宪法和法律职权,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具体权能内容,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各自的正... 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并不是在法理上完全独立的宪法和法律职权,而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具体权能内容,因此,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各自的正当性依据是相互统一的,相互之间的权能区分主要在于各自的事权内涵不同。在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应当将这两种权力作为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所行使的"集合性的国家权力"的重要权能内容,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职权的性质来正确地构建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权力的建构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 “一府两院” 监督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 集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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