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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中国台湾地区司法审查主体的困境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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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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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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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7-8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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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依据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第77条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为其"最高审判机关";同时,依据"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但从目前的实务上观察,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并没有依据第77条掌理审判,只是掌理第78条解释"宪法"之规定。这就造成了"解释与裁判分离"的困境。目前,"释宪机关"的"法庭化"和使"司法审查"真正落实具体个案救济是较好的解决困境之道,即回归"宪法"第77条本身的规定,让"司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让"大法官"既解释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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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
“司法审查主体”
集权式审查
“宪法”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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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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