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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出租人对船舶是否具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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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树威 《中国远洋航务》 1998年第4期29-29,共1页
集装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批集装箱作为承租人船队在苏里南、鹿特丹和美国港口间使用。租约规定按日计算租金,并要求承租人对破损箱付折旧费。对灭失箱付重置费。但是租约并未规定哪只箱子用于哪艘船舶,也未禁止箱子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集装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批集装箱作为承租人船队在苏里南、鹿特丹和美国港口间使用。租约规定按日计算租金,并要求承租人对破损箱付折旧费。对灭失箱付重置费。但是租约并未规定哪只箱子用于哪艘船舶,也未禁止箱子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此事因承租人未如期缴付租金而诉诸法院。最初地区法院判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船舶实行留置,但旋即为第5巡回法庭所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装箱出租人 承租人 留置权 破损箱 按日计算 巡回法庭 地区法院 折旧费 苏里南 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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