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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港站经营人责任限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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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慷 《集装箱化》 1998年第1期23-24,共2页
这些年我国以年均20%——30%的高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986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90年的《铁路法》、1993年的《海商法》、199... 这些年我国以年均20%——30%的高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集装箱运输各个环节的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986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90年的《铁路法》、1993年的《海商法》、1995年的《民用航空法》等法规中关于陆运、海运、空运承运人的确定,适应了商品流通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集装箱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责任、义务、风险和利益的关系,这使得作为陆运、海运、空运连接点的集装箱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责任制度(特别是责任限制)愈显模糊,甚至出现空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装箱港站经营人 责任限制 集装箱运输 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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