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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名:邓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案 主题: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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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杰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4期70-74,共5页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立足于行为人行为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行为人对资金归还态度等方面加以分析认定。结合近年来实践中案例解析,以融... 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对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立足于行为人行为前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行为人对资金归还态度等方面加以分析认定。结合近年来实践中案例解析,以融资项目为名非法吸收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结合行为人吸收资金后的事后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可以直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对集资过程中目的转化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可以采取事后评价方法认定。非法集资后用于投资股市,不宜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数额投资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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