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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如何做好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工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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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慧萍 《中国商论》 2017年第7期125-126,共2页
随着债券发行市场扩容,很多非上市公司成为债券发行人,需要根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很多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不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人员,在重大事项披露... 随着债券发行市场扩容,很多非上市公司成为债券发行人,需要根据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很多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不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对信息披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专业人员,在重大事项披露方面容易出现疏漏、延迟等违规行为,在目前监管从严的形势下,具有较大的合规风险。本文拟从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如何做好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工作角度进行初步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 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 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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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P2P金融模式变异法律性质之论证构建其监管模式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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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艳军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42-51,共10页
对任何金融中介进行适当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是识别和确认金融模式的性质和特征。在英国设计的P2P金融典型商业模式经过若干年发展之后,交易模式发生了变异,主要表现为债权转让模式和拆标模式。分析这两种变异模式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类型,... 对任何金融中介进行适当金融监管的先决条件是识别和确认金融模式的性质和特征。在英国设计的P2P金融典型商业模式经过若干年发展之后,交易模式发生了变异,主要表现为债权转让模式和拆标模式。分析这两种变异模式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类型,实质是P2P平台对借贷双方的交易进行了转让与重组,本质是个人债务的证券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适用Howey检验因素推定P2P金融法律性质为"非上市证券",从而将其纳入传统证券监管体系。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P2P金融法律属性定性为"非上市债券",从而将其与股权众筹统一融入不易变现证券监管体系。在变异后的P2P金融法律关系中,平台、借款人与出借人三方构成非上市债券发行关系,P2P金融法律性质为"非上市债券",应以此为基础构建P2P金融监管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 互联网金融 债权转让 非上市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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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美监管为镜鉴构建我国P2P普惠金融监管体系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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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艳军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0-66,共7页
我国P2P金融市场发生的资质风险、资金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等日益放大,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监管缺位。P2P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体系的设计中,要保持开放的市场准入和金融创新。P2P金融本质仍属于... 我国P2P金融市场发生的资质风险、资金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等日益放大,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监管缺位。P2P金融作为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体系的设计中,要保持开放的市场准入和金融创新。P2P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应以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有效竞争和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文章借鉴英国和美国相应的监管制度,分析制定我国P2P金融行业监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金融 普惠金融 非上市债券 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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