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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艺术的法理分析——面向非义行为的对抗行为
被引量: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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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猛宗
马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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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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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93-100,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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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3BA0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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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数字艺术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创生的新型艺术形态,其本质在于双重互动不确定性机制。在该机制的作用下,数字艺术行为秩序较之原子艺术行为秩序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出现了大规模的致瘾化、低俗化、盗版化、泛自由化等非义行为症候。对抗数字艺术非义行为的第一个逻辑环节就是为数字艺术生产、传播、消费和监管等各类行为主体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边界,其次是为数字艺术各种权利僭越和义务中止行为定性定罪,最后是针对不同的数字艺术罪过施加不同程度和不同性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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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艺术
非义行为
法律对抗行为
原子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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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righteous behavior
legal confrontational behaviors
atomized 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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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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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直播行为法理学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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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立新
何源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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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师范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数字艺术哲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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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新闻传播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127-143,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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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项目编号:13BA010)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数字艺术权利与义务研究”(项目编号:18BWYJ07)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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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网络直播是一种兼具社交、娱乐、教育、科普等多种功能的新型数字艺术形式,它借助于互联网特殊的自由生产、传播和消费机制,诞生后一方面呈现出强劲的生长态势,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呈现出低俗化、反主流价值化、虚假化和致瘾化四大病象,构成了法理上的非义行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是阐明网络直播行为的权利与义务边界,构建严整的法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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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直播
数字艺术
非义行为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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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ebcast live
digital arts
unrighteous behavio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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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06
[文化科学—传播学]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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