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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公司的公司法地位再审视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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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斌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7期40-50,共11页
与上市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法定公司类型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均系证券监管实践的产物,系具有证券法意义的公司类型,其规制重心亦在于监管规范而非组织法规范。采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作为判断标准的公众公司范畴,其合理性... 与上市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法定公司类型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均系证券监管实践的产物,系具有证券法意义的公司类型,其规制重心亦在于监管规范而非组织法规范。采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作为判断标准的公众公司范畴,其合理性基础更多在于证券法上的监管逻辑,而非组织法逻辑。在判断公司公众性问题上,包括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两个维度,后者体现为股份自由转让的规范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歧。实践中,非挂牌公众公司欠缺公开转让和自由流转的元素,在公开程度上实则无法区分于非公众股份公司。基于公司法上的组织治理和证券监管的差异化需求,公众公司类型亦呈现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分工协作关系。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应采股份自由转让的规范标准作为区分标尺,设定封闭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三种差序类型及相应的组织法规则,监管规则不应当成为公司类型设置的实质基础。从证券法角度出发,可基于公开发行与公开交易的事实标准作为区分标尺,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区分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众公司,并在相应层级的资本市场中设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从外延上,非上市公众公司和股份自由转让的股份公司均属于公开股份公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众股份公司 公开股份公司 证券法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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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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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颖健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92-97,119,共6页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主要为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流通提供交易服务的最基础的资本市场。其采用宽松的准入制度以及较低的信息披露要求,这就决定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高风险性。为了防止该高风险传递给公众投资者,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主要为非公众股份公司的股权流通提供交易服务的最基础的资本市场。其采用宽松的准入制度以及较低的信息披露要求,这就决定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高风险性。为了防止该高风险传递给公众投资者,造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需要对投资者人数限制、投资者资格限定,交易机制和监管制度上作出相应的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非公众股份公司 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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