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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下“犯罪构成群”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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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锦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10,共10页
在我国刑法的每一个具体罪名之下实质上均存在着一个“犯罪构成群”,这一“犯罪构成群”可内分为两类犯罪构成:一是典型犯罪构成,二是非典型犯罪构成。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并没有将每一个具体罪名下的拟制犯、扩张解释犯、预备犯... 在我国刑法的每一个具体罪名之下实质上均存在着一个“犯罪构成群”,这一“犯罪构成群”可内分为两类犯罪构成:一是典型犯罪构成,二是非典型犯罪构成。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并没有将每一个具体罪名下的拟制犯、扩张解释犯、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当作几个独立罪种看待,而是将这几种行为统一归到典型犯罪构成的同一罪种之中,并以典型犯罪的同一罪名定罪处罚,这一做法违背了概念的原理。在每一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群”里,典型犯罪构成、拟制的犯罪构成、扩张解释的犯罪构成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各自所体现的本质属性是不同的,它们应成立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其行为种类各自应作为独立的罪种予以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一罪名 犯罪构成 典型犯罪构成 非典型犯罪构成 概念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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