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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非单据性条件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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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泽拯 《对外经贸实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9期29-30,共2页
关键词 信用证 非单据性条件 对外贸易 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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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非单据性条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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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根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第6期96-115,共20页
信用证本质上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单据交易。受益人只有严格按信用证要求提交相符单据,方能要求开证行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如果信用证只是列明了受益人应履行某项条件,但却未要求其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该条件为非单据性条件,开证行应不... 信用证本质上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单据交易。受益人只有严格按信用证要求提交相符单据,方能要求开证行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如果信用证只是列明了受益人应履行某项条件,但却未要求其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该条件为非单据性条件,开证行应不予理会。此即不予置理规则。早期法院判例所持单据转化规则,即受益人须提交相应单据以证实非单据性条件得以满足的立场并不符合UCP600精神。在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不予置理规则包含四层效力:一是受益人无单据转化义务;二是受益人享有单据转化权利;三是即使受益人未将非单据性条件转化为单据,其所提交之其他单据仍不得与非单据性条件相冲突;四是不予置理规则不可默示排除。在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开证行应对申请人承担未能严格履行申请人授权指示的责任,除非开证行证明其已尽非单据性条件风险的提示义务或受益人已履行非单据性条件。而在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无论信用证下非单据性条件是否与基础合同相符或属于申请人单方新增之条款,不予置理非单据性条件的受益人如果事实上违反了非单据性条件,其在基础合同下承担赔偿申请人相应损失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证 非单据性条件 单据转化 不予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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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以中国银行与UBAF独立保函纠纷案为中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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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金根 《经贸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90-108,共19页
保函生效后,若受益人交单相符,保函开立人必须支付受益人;若交单不符,保函开立人必须发出拒付通知。否则,保函开立人构成不当拒付,应对受益人承担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受益人存在保函欺诈。URDG758并不具有国际商事惯例效力,独立... 保函生效后,若受益人交单相符,保函开立人必须支付受益人;若交单不符,保函开立人必须发出拒付通知。否则,保函开立人构成不当拒付,应对受益人承担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受益人存在保函欺诈。URDG758并不具有国际商事惯例效力,独立保函中约定非单据性生效条件时,法院无从根据URDG758非单据性条件不予置理规则认定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保函欺诈并非单据表面不符,开立人无须遵守拒付通知5个工作日期限限制。保函编号错误并非不符,开立人不得凭此拒付。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索款显然构成欺诈,但在没有构成实质性欺诈的情况下开立人是否有权终止支付,不无疑问。一旦开立人不当拒付,其不仅应赔偿受益人保函索款金额本身,而且应赔偿相应利息甚至受益人因此而遭受的律师费损失。但此损害赔偿理应受保函独立性原则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决的"中国银行与UBAF独立保函纠纷案"完整地呈现了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争议,但判决说理个别地方仍有改进余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据生效条件 拒付通知 保函欺诈 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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