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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司法中反射损失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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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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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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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9期245-24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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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过去的25年中,某国公司的股东一直在寻求救济措施,以应对他们认为是由于公司董事未能谨慎行事,以便不仅利用已确立的派生诉讼,而且还可以寻求对因其产生的股权"反射性"损失的结果进行补救。但是,在上一时代中,某国法院一再否认小股东有任何要求进行反射性损失索赔的权利。但是,随着某国新民法典生效,某国公司在2014年1月1日发生了变化。新的《某国民法典》带来了许多来自世界各地的法律移植,并将概念从历史重新纳入法律,这是几乎被遗忘了,直到现在,在实践和基本政策方面仍未得到充分的检验的历史。新民法典带来的重要新功能之一无疑是对反射性损失索赔的全新规定,尽管有重大的政策考虑证明了主要的非反射损失原则是合理的,但这标志着这种一般性原则首次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本文解决了新法规最关键的缺陷,即解决了在某国法律之下的反射性损失索赔的实际内容,股东要求反射性损失权利的法定要求,以及公司的"主要"赔偿权与股东的"反射性损失赔偿"权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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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射性损失
民法典
非反射性损失原则
衍生诉讼
诚信义务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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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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