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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准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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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博翰(译) 《中德法学论坛》 2021年第2期32-52,共21页
《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三分编中包含有关准合同的规定,这是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而侵权法则独立为另一编。该体系遵从罗马法传统,区分合同、侵权和准合同。与之前法律相比,《民法典》对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就... 《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三分编中包含有关准合同的规定,这是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而侵权法则独立为另一编。该体系遵从罗马法传统,区分合同、侵权和准合同。与之前法律相比,《民法典》对这两个法律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就内容而言,无因管理与德国法上的规定特别相似。相比之下,不当得利尽管包含比以前更多的具体规定,但还是延续了先前单一的、概括性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这种规定似乎不能完全适用于解决可能出现的适用问题,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类型化。总体而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体系上,准合同都是一项成功的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之 非合同债之关系 合同 无因管理 合同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返还 法律继受 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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