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1
《中国税务》 1987年第6期32-32,共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执行中矛盾较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税产品 委托加工产品 自产自用产品 非商品产品 税务局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