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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1
《中国税务》
1987年第6期32-32,共1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执行中矛盾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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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税
产品
委托加工
产品
自产自用
产品
非商品产品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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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1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6期32-32,共1页
文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当纳税;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属于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应当纳税,属于本企业非商品产品的不纳税。由于长期以来,商品产品与非商品产品一直难以划分,执行中矛盾较多。
关键词
应税
产品
委托加工
产品
自产自用
产品
非商品产品
税务局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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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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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中国税务》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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