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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论:民主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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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朝阳(译) 李爱爽(译)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253-276,共24页
传统的法治观念坚持认为,应该由法律而非特定的个人恣意来统治社会,即坚持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以确保社会治理的有序性、可预测性、恒常性,并防止出现暴政。然而,这一法治理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并引发诸多争议,因此需要对法治重新... 传统的法治观念坚持认为,应该由法律而非特定的个人恣意来统治社会,即坚持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以确保社会治理的有序性、可预测性、恒常性,并防止出现暴政。然而,这一法治理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并引发诸多争议,因此需要对法治重新作出评价,承认民主政府必须将人的贡献和法律的贡献结合起来,以尽可能地实现正义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而非相互冲突。有鉴于此,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基于非基础主义的法治新进路,同时从传统主义者和批评者的角度对民主、司法及立法责任提出一种不同的阐述,强调在公正治理的民主实践中,法律和人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法官既不是完全为法律所压制以致无法行使个人判断,也不是完全不受法律限制以致恣意地实施个人判断,从而重新界定民主社会中的法律和政治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治 民主 法官 非基础主义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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