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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育龄妇女生育权保障反思:从“婚本位”至“孕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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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佳琪 《反歧视评论》 2023年第1期123-142,共20页
“婚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与当下多元化的婚恋观念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不相适应,陷入无法为非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权益保障提供服务的尴尬困境之中。从“婚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转向“孕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是推动我国生育权保... “婚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与当下多元化的婚恋观念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不相适应,陷入无法为非婚育龄妇女的生育权益保障提供服务的尴尬困境之中。从“婚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转向“孕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是推动我国生育权保障法律体系以及相关制度继续完善的有力举措。“孕本位”的生育权保障范式具有《宪法》第45条的规范依据,亦契合中国当下婚育相关社会现实。非婚育龄妇女依据《宪法》,可在生育期间因自身短暂丧失劳动能力而合法获得国家与社会提供的经济帮扶。必须继续完善当前生育权保障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社会福利制度以促进基本权利的真正实现。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要关注点,赋予非婚育龄妇女包括生育假期、生育保险以及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等内容的生育权利,使其与婚内女性在生育期间具有同等权益。这既有助于推动贯彻落实全部妇女权益保障,也能够从侧面有效缓解当前关于生育的负向社会文化倾向,促进生育友好型观念落地生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婚育龄妇女 生育权 《宪法》第45条 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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