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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哈特与拉兹论法治的非工具性道德价值:一种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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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伟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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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新西兰惠灵顿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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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295-325,共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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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赫伯特·哈特与约瑟夫·拉兹通常被理解为从根本上反对朗·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的论证,即法治的原则具有道德价值。哈特与拉兹被认为是作出了"工具性的异议",其中说这些原则没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实际上是源于反思如何最好地遵循法律以指导行为的原则。最近,许多理论家探讨了富勒对哈特和拉兹的防卫,反驳"工具性的异议",并肯定符合合法性原则的非工具性道德价值。这篇文章认为,尽管这一道德价值应该被肯定,但是正统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研读他们的作品可以表明,哈特和拉兹从来没有将他们对合法性原则的工具性的或"目的性的"价值之论证理解为对其道德价值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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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哈特
拉兹
富勒
法治
非工具性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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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9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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