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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方式的法理与实践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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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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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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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5-32,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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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事法原理研究"(09YJC820123)
2010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未来利益的民法治理研究"(GD10YFX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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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采取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的模式,侵权责任法亦承载预防损害的功能。依功能定位的不同,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可划分为损害预防与损害赔偿两大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同属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妨害与损害概念的趋同性造成了许多学术误解,区分二者实有必要,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针对妨害源而非损害结果应成为理论共识。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虽不适用侵权归责原则,但亦非绝对无条件,而应遵循以违法性为责任成立要件、适度性为责任范围要件的规则,同时予以适当限缩,以体现利益衡量的法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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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妨害源
违法性
适度性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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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non-remedy liability
source of disruption
illegal
proportionality
balance of inte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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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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