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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的非授权支付责任——以德国支付服务相关法律为参照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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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76-86,共11页
为积极面对由于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支付发展带来的市场结构与交易方式的变化,德国支付服务法改革确立了以优待用户为导向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该经验立足于《德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也平衡了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利益。此做法... 为积极面对由于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支付发展带来的市场结构与交易方式的变化,德国支付服务法改革确立了以优待用户为导向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该经验立足于《德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也平衡了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的利益。此做法与中国新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通过推进法定数字货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导向吻合,值得中国借鉴。针对支付账户型第三方支付,支付机构与付款人间存在电子货币发行关系,以及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资金关系、基于支付委托合同的托收关系。在非授权支付中,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向用户先行偿还资金,再根据用户是否存在过错,“反向”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支付账户型支付机构应获得法定追偿,向其他支付机构及加害人追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7条主张支付机构与付款人间成立电子货币的消费保管合同,该规定与《民法典》、民法原理相悖。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协调,前述条文应删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支付委托合同 非授权支付 支付机构 支付账户 电子货币 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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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权支付的责任承担——兼评《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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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一英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6期34-41,共8页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授权支付一般按照合同纠纷处理,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户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也不利于促使支付机构提高技术,确保支付安全。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并进行实证案例分析,认为非授权支付责...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授权支付一般按照合同纠纷处理,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户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不利于保护消费者,也不利于促使支付机构提高技术,确保支付安全。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文献,并进行实证案例分析,认为非授权支付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将责任赋予能够分散损失和以最低成本采取预防措施的一方,并且以最低成本实现责任确定。在适用《电子商务法》非授权支付条款时,应当实现对消费者的统一保护,并由支付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将消费者过错类型化,确定支付机构免责和减轻责任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授权支付 严格责任 举证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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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授权交易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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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培新 吴韬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83-89,共7页
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立法缺失或滞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沿袭审理银行卡支付案件的传统理路。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安全程序规则,按支付流程来构造第三方支付的责任体系,妥善解决非授权交易中举证责任及后... 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立法缺失或滞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会沿袭审理银行卡支付案件的传统理路。建议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确立的安全程序规则,按支付流程来构造第三方支付的责任体系,妥善解决非授权交易中举证责任及后果的分配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授权支付 支付安全 支付效率 安全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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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授权支付的责任分担规则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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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84-99,共16页
《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 《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应当作为互联网非授权支付责任分担规则的核心规范。支付委托合同可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与用户间法律关系的基础。既有裁判实践在电子支付提供者承担非授权支付责任与用户分担责任的法律结构上存在重大分歧与无法克服的缺陷。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结合《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用户可向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主张支付委托合同的履行请求权,要求其偿还资金,使得后者承担非授权支付的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用户主张违反附随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分担责任。倘若非授权支付涉及多个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由直接管理用户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损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证明支付获得授权及用户存在重大过失违反附随义务。裁判者不能在单凭互联网支付记录的场合判定授权支付的高度盖然性,也应谨慎地推定用户存在重大过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授权支付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支付机构 支付委托合同 表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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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非授权支付的责任承担机制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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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琼艳 《金融法苑》 CSSCI 2017年第1期113-123,共11页
在复杂的支付环境下,非授权支付成为侵害第三方支付用户权益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律少有规定用户与支付机构间的损失分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虽有所涉及,但尚未构建一套合理而完整的制度。用户资金安全的保障需求迫... 在复杂的支付环境下,非授权支付成为侵害第三方支付用户权益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律少有规定用户与支付机构间的损失分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虽有所涉及,但尚未构建一套合理而完整的制度。用户资金安全的保障需求迫在眉睫,立法者在制定非授权第三方支付责任承担规则时,可参考美国经验,引入安全程序规则,在支付机构和用户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非授权支付 支付机构 安全程序 责任承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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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规则之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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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1期59-75,共17页
现有司法解释为处理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凝聚了共识,提供了解释的文本基础,但仍有调整之余地。在调整范围上,真卡盗刷与伪卡盗刷不应被区分,应统一纳入《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配结构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不应直... 现有司法解释为处理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凝聚了共识,提供了解释的文本基础,但仍有调整之余地。在调整范围上,真卡盗刷与伪卡盗刷不应被区分,应统一纳入《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配结构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不应直接对持卡人承担盗刷的赔偿责任。支付机构只应承担约定的“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在涉及网络支付功能时,持卡人的授权支付,必须结合格式条款订入的规则加以确定。通过法律续造,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可获补足,收单行与从事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同等视之。司法解释确立的法定追偿权主要功能在于补足约定追偿权,以及在收单行与发卡行分离时,确立发卡行对特约商户的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卡盗刷 支付机构 先行赔付 非授权支付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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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支付工具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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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星 《探索与争鸣》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30-142,179,180,共15页
根据修正的国家理论,数字人民币具有抽象的财产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于清偿金钱之债。在法偿性方面,在私人间的债务关系中,数字人民币可以不进入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反,数字人民币用于清偿公法之债时必须... 根据修正的国家理论,数字人民币具有抽象的财产权力,可以作为一种支付工具,用于清偿金钱之债。在法偿性方面,在私人间的债务关系中,数字人民币可以不进入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相反,数字人民币用于清偿公法之债时必须具有无限法偿性,排除行政机关的自主选择。数字人民币超越了既有的电子支付方式,并可以通过智能合约,结合自动划账、封金、信托等法律结构,发挥多样化的货币功能。数字人民币支付费用的承担,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另外,必须准用《电子商务法》第57条,在用户、加害人与商业银行等主体间分配数字人民币的非授权支付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人民币 法偿性 智能合约 自动划账 非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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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盗刷银行卡纠纷损失分配机制的构建——以安全程序规则为中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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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盼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8期58-69,共12页
网络支付无需银行卡物理介质的特点导致未经授权的盗刷行为更具隐蔽性,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案件审理难度。银行卡纠纷典型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非授权交易认定困难、发卡行义务认定不一致、举证责任配置混乱、损失承担责任划分不统一... 网络支付无需银行卡物理介质的特点导致未经授权的盗刷行为更具隐蔽性,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案件审理难度。银行卡纠纷典型案例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非授权交易认定困难、发卡行义务认定不一致、举证责任配置混乱、损失承担责任划分不统一的问题。有必要借鉴比较法上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构建以安全程序规则为中心的损失分配机制。由持卡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网络盗刷等非授权交易,如果银行能够证明持卡人已开通网络支付业务,交易已被持卡人授权,或者持卡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银行提供的安全验证程序具有合理性并善意行事,由持卡人承担全部损失;如果银行未能证明,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在持卡人存在其他过错时可以相应减轻银行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盗刷 非授权支付 银行卡纠纷 安全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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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 被引量:1
9
作者 李建星 《人大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244-266,共2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15条构建了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在第一层责任分配,针对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发卡行均应先行偿付,不存在完全免责说的适用余地。相对应,持卡人可以主张资金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15条构建了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在第一层责任分配,针对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发卡行均应先行偿付,不存在完全免责说的适用余地。相对应,持卡人可以主张资金偿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持卡人就资金偿还请求权,仅需要提出初步证据,并就损害赔偿请求权承担证明责任。发卡行就授权支付承担证明责任。在第二层责任分配,发卡行可基于持卡人违反附随义务主张损害赔偿,以实现责任分担,但应该参考《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后句关于非授权支付的主旨,抬高持卡人的过错标准至重大过失。发卡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受到与有过失、违反减损规则之限定。在第三层责任分配,发卡行对收单行或特约商户享有追偿权,但是,需顾及委托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者的适用。发卡行、支付机构等主体对盗刷人的追偿权,应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银行卡盗刷 支付机构 支付委托合同 先行赔付 非授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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