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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缝隙及跨越——以利益法学观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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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德臣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67-71,共5页
民事纠纷的发生表明了当事人对利益状态的不满或者是对实体法效力的挑战和质疑,这足以构成司法救济介入的逻辑前提。无纠纷便无诉权,无诉权便无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存在着互动式的紧张关系,两者需要进行有效地对接才能完成诉讼程序的纠... 民事纠纷的发生表明了当事人对利益状态的不满或者是对实体法效力的挑战和质疑,这足以构成司法救济介入的逻辑前提。无纠纷便无诉权,无诉权便无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存在着互动式的紧张关系,两者需要进行有效地对接才能完成诉讼程序的纠纷解决功能。概念法学认为,法官仅需采用"三段论式"的推理便可以对是否救济以及如何进行救济作出理性的判断。而利益法学认为,由于立法者对利益的安排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当事人的诉求力与法院审判力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因此有必要对审判权重新界定,以跨越该缝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利益法学 审判权 伤害原则 非普遍性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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