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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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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明
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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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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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时代法学》
2018年第5期3-14,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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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ZDA141)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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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探讨网络主播的劳动主体地位,旨在为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经济中新型劳动形态的法律定位提供些许立法建议。通过对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裁判困境解构、传统标准反思及创新出路建构,并结合网络主播的工作类型与签约模式分析可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容易受平台经济发展和主播权益保护利益衡量约束,不能全面反映平台经济的用工变化、不能完全调整主播和平台运营人之间的用工关系。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在考虑人工智能时代变迁、网络平台经济发展及网络主播权益保障因素的同时,尚需立足于我国直播平台发展现实和主播权益保护现状,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构建非标准劳动者概念模型,适度扩充传统劳动关系标准,实现主播权益和平台效益的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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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者
非标准劳动者
网络主播
网络直播平台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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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mployee
non-standard employee
network anchor
live internet broadcast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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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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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与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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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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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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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农机》
2019年第10期97-9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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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型行业应运而生。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媒体技术的产业,在"互联网+"背景的催发下呈"爆发式"增长,而该行业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用工模式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难以匹配,使得该行业的用工关系处于劳动法调整的灰色地带,网络主播劳动权益受损,劳资纠纷愈演愈烈。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主播与主播平台的劳动关系层次,立足我国直播平台发展现实,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对适度扩充传统劳动法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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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直播平台
网络主播
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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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TP393
[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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