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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其他方法”的规范判断
1
作者 李瑞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18-128,共11页
刑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缺乏行为定型性,难以准确认定本罪中的非法获取行为,司法认定过于宽泛,需要确定实质判断规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实质在于个人信息利用主体范围的扩大,公民个人信息权... 刑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了“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缺乏行为定型性,难以准确认定本罪中的非法获取行为,司法认定过于宽泛,需要确定实质判断规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实质在于个人信息利用主体范围的扩大,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由于转移手段的非法性而升高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手段的非法性作为实质理解非法获取行为的抓手,其实质根据在于手段的法益侵害性,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之上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公共信息安全流通秩序,前者既是本罪保护的核心法益,也是对后者的侵犯是否达到实质可罚程度的重要判断依据。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判断,形式上要违反前置法规范,产生信息权益利用主体扩大的效果,实质上需要进一步结合获取目的和后续处理活动等判断其行为非法性是否达到实质可罚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其他方法 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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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作为出罪事由的规则适用 被引量:4
2
作者 康子豪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1期40-53,共14页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属于正当化事由,其正当性依据是社会团结义务。在合理使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成立条件中,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指不特定的人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此处的公开不限于信息主体自行公开的情况,但必须是合法的公开。在个案中,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会受到行为人的身份等场景要素的影响。合理处理要求后续处理的目的和用途不能超出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处理方式符合比例原则,且不会影响信息主体的重大利益。在具体场景中,如果后续处理被信息主体明确拒绝或者构成转换性使用,则该处理不属于合理处理。只有基于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可以处理已公开的敏感个人信息,但信息处理者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并不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已公开信息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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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基于190件案例样本的分析 被引量:17
3
作者 张玉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3-66,共14页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虽然表明了我国在打击信息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上的立法决心,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却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论争。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及"非法获取"这三个概念。通过对190件案例样本的微观分析发现,理论界与实务界、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上述问题上存在着不小的分歧,司法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为此,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分析借鉴样本判决与理论成果,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司法认定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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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4
作者 杨丰帆 彭荣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23-27,共5页
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在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方面,应站在体系化的角度全面进行分析,可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二分法”的分类方式,并运用“概括+列举”式的规定,将... 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在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方面,应站在体系化的角度全面进行分析,可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二分法”的分类方式,并运用“概括+列举”式的规定,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在限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方面,应对“国家有关规定”作限缩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认定行为方式内容方面,应及时调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内容,将更具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内容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行为方式 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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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引量:2
5
作者 李景华 李山河 《消费导刊》 2009年第23期138-139,共2页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行为;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相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特征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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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6
作者 唐莹玲 胡勇 《致富时代(下半月)》 2011年第11期192-192,共1页
公民信息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日趋严重,如何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有力打击身份信息犯罪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 公民信息权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尤其是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公民的身份信息泄露日趋严重,如何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有力打击身份信息犯罪成为各国关注的课题。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身份信息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对保护公民信息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身份信息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 司法认定 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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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罪名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7
作者 马学锋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33-136,共4页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qu...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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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法规制论 被引量:13
8
作者 刘宪权 宋子莹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4期64-73,共10页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 囿于行为评价的缺失与法院对于相似罪名的不当适用,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未被纳入现行刑法规制的范围。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比于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行为,其侵害具有直接性与精确性等特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更有利于实现前置法与刑法的法秩序统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253条第3款加以处罚;合法获取个人信息后非法使用的行为,可通过类比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行为,调整《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2款的规定予以规制,以保证刑法内部立法逻辑之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使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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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几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判分析
9
作者 吴昊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22期125-126,共2页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文章通过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证分析... 近年来在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们的个人生活和隐私不断遭受干扰,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文章通过某区检察院近几年来查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实证分析,对完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实践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特点 原因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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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定位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被引量:1
10
作者 袁海鸿 《电子制作》 2012年第11X期138-138,共1页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当今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频遭侵犯。作为新型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认识不一,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 在信息技术发展及商业利益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当今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频遭侵犯。作为新型罪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认识不一,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认定难以操作,等等。本文通过对2012年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该类案件的调查分析,对手机定位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以手机定位作为犯罪对象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该如何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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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2
11
作者 李军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44-49,105,共7页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保护难题。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刑先民后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对行为对象的认定将更为明确,但也面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针对《刑法》第253条之一...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保护难题。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采取刑先民后的立法模式,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通过,对行为对象的认定将更为明确,但也面临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针对《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从保护法益的立场和构成要件要素的边界去理解,坚持个人法益观和体系化解释。个人同意可以构成被害人承诺,对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入罪要保持谨慎,在共犯认定上要坚持共犯原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被害人同意 非法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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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构造 被引量:2
12
作者 童德华 彭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28-137,共10页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 不断普遍化、复杂化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给立法、司法带来挑战,从客观行为角度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可分为"非法提供型"和"非法获取型"两大类。"非法提供型"行为以"出售"为典型方式,与"出售"行为并列的还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特定、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信息权利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等"非法提供"行为。"非法获取型"行为以"窃取"为典型方式,法律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属于兜底型概括性规定,用于规制与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构造 类型化研究 非法提供 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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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合理边界
13
作者 黄陈辰 《江汉学术》 2023年第6期5-19,共15页
APP所具有的天然属性——相悖的二元功能面向,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博弈更加明显,因此应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未经用户同意的恶意APP与越权APP,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容易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格式化授权与提供非民生所... APP所具有的天然属性——相悖的二元功能面向,使得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博弈更加明显,因此应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未经用户同意的恶意APP与越权APP,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容易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格式化授权与提供非民生所必需之服务的“非允即退”式授权不影响用户同意之效力;提供民生所必需之服务的“非允即退”式授权足以压制用户意思自由,同意无效。在同意被撤回之后,APP运营商拒不停止处理信息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情形,广义的“获取”包括初始取得信息的动作与之后的持有行为。因此,APP运营商拒绝用户的删除申请、继续持有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为避免犯罪评价半径过于扩张与刑事制裁措施过度使用,在强调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出罪化事由,主要包括处理匿名化信息、用户知情同意、处理公开信息、维护公共利益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PP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 非法获取 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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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的应然转向--以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为重点 被引量:13
14
作者 刘双阳 李川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231-242,共12页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于上游的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相比,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表现为法益侵害的根源性、直接性和精准性。因此,刑事立法应以需求端为导向,有必要在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要件与出罪事由,即以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且情节严重为危害行为,以非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为行为对象,以符合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为违法阻却事由,既从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又限定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刑事入罪的边界,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有序自由流动、合理有效利用,平衡信息主体的使用自主利益与信息处理者的正当使用利益,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刑事法治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非法使用 使用自主 法益侵害 要件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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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规制模式的应然转向——以“AI换脸”类淫秽视频为切入 被引量:21
15
作者 黄陈辰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05-113,共9页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 《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采取的是基于源头治理逻辑的行为规制模式,其仅将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模式设计虽基于一定的理性考量,但其从产生之初即内嵌着忽略非法利用行为原动力地位、过度依赖前端行为与末端行为之间供给关系的固有局限,无法适应利用他人照片制作“AI换脸”类淫秽视频等大数据时代异化而来的新问题,故应进行模式转换,在保留非法获取与非法提供行为的基础上,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制范围,合并规定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并适用该款法定刑,完成从源头治理到全程打击的模式转型,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周全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行为规制模式 非法利用行为 AI换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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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
16
作者 王红梅 王刚(指导)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9年第30期16-17,共2页
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了我国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不能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首先在刑事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七)》首... 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逐渐成为人们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成了我国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不能忽视和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首先在刑事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正式纳入刑法保护范围,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次在刑事司法层面,"两高"联合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有关机关对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重点打击。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适用中,仍然存在着问题,还有诸多概念需要弄清楚。如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非法获取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等仍需要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九》 司法适用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 司法层面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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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
17
作者 刘曦 吴优 《区域治理》 2020年第28期122-124,241,共4页
除获取、出售、提供行为以外,个人信息生命周期还包括处理行为,我国现有刑法规范难以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做出妥当评价。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社会管理秩序双层法益,集体法益定位更有利于打击网络灰黑... 除获取、出售、提供行为以外,个人信息生命周期还包括处理行为,我国现有刑法规范难以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做出妥当评价。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益和信息社会管理秩序双层法益,集体法益定位更有利于打击网络灰黑产业,信息流动和处理的切 割也更利于信息权益保护。考虑到与前置法的统一,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加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撞库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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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严打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18
《中国信息安全》 2017年第4期23-23,共1页
3月18日,贵州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明确排查重点,集中侦破一批黑客攻击破坏、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伪基站”犯罪大要案件,集中打击一批犯罪团伙和黑客,集中铲除一批... 3月18日,贵州省公安厅召开的全省公安机关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全省各地公安机关要明确排查重点,集中侦破一批黑客攻击破坏、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使用“伪基站”犯罪大要案件,集中打击一批犯罪团伙和黑客,集中铲除一批犯罪链条和源头,集中整治一批网站企业和网络平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法犯 公安机关 网络平台 个人信息 公民 电视电话会议 黑客攻击 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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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路径及其优化 被引量:5
19
作者 陈萍 《理论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55-59,共5页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修订,2017年《网络安全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及时回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体现出"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刑法上将"出售&...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修订,2017年《网络安全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及时回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体现出"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刑法上将"出售"与"提供"行为并列且同刑同罚的做法值得商榷,将"非法获取"和"出售、提供"行为整合为同一罪名的科学性稍显不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应从法益保护出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予以确定,针对区分个人信息的不同类型,予以明晰化、定性化和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提供 非法获取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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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8
20
作者 彭辅顺 《中国刑事法杂志》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7-124,共18页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型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同质解释 治理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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