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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之司法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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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学 褚冬宁 《保定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69-75,共7页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应进行合理的界定。该罪属于行为犯,应当以行为犯为标准科学认...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对该罪的行为对象、客观行为和犯罪主体应进行合理的界定。该罪属于行为犯,应当以行为犯为标准科学认定其犯罪的停止形态。在罪数方面,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只符合一罪的构成要件的,按所构成的犯罪论处;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考试 非法出售试题答案 构成要件 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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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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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景华 李山河 《消费导刊》 2009年第23期138-139,共2页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 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行为;犯罪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应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刑事处罚的相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构成特征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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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罪名应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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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学锋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133-136,共4页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qu...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就立法表述而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提供给他人"比"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更为妥当;就罪名概括而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更为妥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售 非法提供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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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类犯罪司法边界之厘定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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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腾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5期64-69,共6页
《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立法的修改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考试作弊"类犯罪适用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应然层面应当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考试排除出该类犯罪的... 《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立法的修改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考试作弊"类犯罪适用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应然层面应当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考试排除出该类犯罪的规制范围,但从实然层面而言应当对"法律"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性文件,该冲突解决的出路在于通过《考试法》的出台来对各类考试性质进行明确规定。对于组织考试作弊中的"组织"行为应当界定为"行为人采用招募、引诱等手段,策划、安排3人以上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属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行为方式之一,因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属于"非组织型考试作弊"。在两罪法定刑完全一样的前提下,对于非组织型犯罪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作弊”类犯 国家考试 组织行为 非法提供出售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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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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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桂民 韩玉胜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5期32-36,共5页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包括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名,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中"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理解,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的争论,需要通过修改立法、进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完善犯罪主体,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 公民个人信息 主体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原文传递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制度目的探讨——以“法益”概念的发展趋势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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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三洋 朱孟超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3期34-37,88,共5页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本次刑法修订新增的内容之一,其在刑法学界受到冷遇,在现实社会却大量涌现。关于该罪名的制度目的,也即其保护何种法益的问题,存在"文化传统论"与"社会制度论"的分歧。在法益发展的客观化、个体化趋势下,以不特定个体的公平竞争权为基础的国家考试选拔机制,才是本罪的保护法益。维护这一机制,是本罪的制度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罪 法益 预防刑论 公平竞争权 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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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模式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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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彬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2期153-160,F0003,共9页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刑法的实践扩张预示着我国刑法的功能正逐渐由惩治转向惩治与矫治、预防兼顾。"人肉搜索"入刑符合我国刑法的这一功能转型趋向。"人肉搜索"的主体包括搜索行为的发起者、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刑法的实践扩张预示着我国刑法的功能正逐渐由惩治转向惩治与矫治、预防兼顾。"人肉搜索"入刑符合我国刑法的这一功能转型趋向。"人肉搜索"的主体包括搜索行为的发起者、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提供者是"人肉搜索"定型化行为的责任主体。"人肉搜索"的责任主体模式存在分散模式与统一模式之分。当前情况下,分散模式符合我国刑法功能转型的现实需要,我国应考虑在《刑法》第253条之一第1款之外,设置一个普通的"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功能 “人肉搜索” 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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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刑事规制路径及其优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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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萍 《理论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55-59,共5页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修订,2017年《网络安全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及时回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体现出"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刑法上将"出售&...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修订,2017年《网络安全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及时回应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体现出"又严又厉"的刑事政策。然而,在刑法上将"出售"与"提供"行为并列且同刑同罚的做法值得商榷,将"非法获取"和"出售、提供"行为整合为同一罪名的科学性稍显不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应从法益保护出发,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外延、"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予以确定,针对区分个人信息的不同类型,予以明晰化、定性化和具体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提供 非法获取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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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舞弊刑事立法完善之探讨 被引量:6
9
作者 李淼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2期105-10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以三项罪名立法为我国处理考试舞弊行为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通过可以运用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代考试罪这三项罪名可以实现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有效惩治和...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舞弊行为犯罪化,以三项罪名立法为我国处理考试舞弊行为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罪名体系。通过可以运用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替代考试罪这三项罪名可以实现对考试舞弊行为的有效惩治和预防,是对中外针对考试舞弊行为刑事立法的有益借鉴,但在考试范围确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及替代考试罪等方面尚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考试舞弊 组织考试作弊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替代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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