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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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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焕婷 《海峡法学》 2019年第3期70-83,共14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第3款规定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可构成“其他犯罪”。从体系解释角度看,该款规定明显指向侵害他人财产法益的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并不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对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第3款规定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可构成“其他犯罪”。从体系解释角度看,该款规定明显指向侵害他人财产法益的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并不符合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人对财产的处分权,并不以对财产的事实占有为必要,法院作为公权机关,其审判权和执行权内容的核心是对系争财产的处分权。虚假诉讼行为能够使法院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被害人财产,被害人交付财产是否基于自愿并不影响行为人诈骗罪的成立。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司法秩序,从其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系性地位以及法定刑看,其并不保护诈骗罪所保护之法益,该罪对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对他人财产法益的侵害难以做出充足评价,而仅可充足评价其他类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并非法条竞合关系,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行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诉讼 诈骗罪 非法占有型虚假诉讼 处分权限 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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