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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盗窃罪研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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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口厚
王昭武(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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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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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6期139-156,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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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2011年度法学研究课题《盗窃罪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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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违反占有人的意思,取得他人所占有的、为他人所有的财物的占有的,成立盗窃罪。这里的财物必须是有体物,但不包括不动产。盗窃罪是转移罪,以转移占有为必要;刑法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是否存在占有,可通过综合考虑有无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要成立盗窃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取得的意思,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如何确定盗窃罪的保护法益,实际上也是事关整个财产犯罪的问题,占有说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占有人的占有本身应存在值得保护的利益,必须是既侵犯了占有人的占有,又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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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有体性说
本权说
占有说
窃取
非法取得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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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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