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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 被引量:9
1
作者 屈学武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5期54-58,共5页
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屈学武非法吸收存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增设的罪名。本文拟对此新型金融经济犯罪作一初步探讨。一根据... 非法吸收存款罪探析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屈学武非法吸收存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增设的罪名。本文拟对此新型金融经济犯罪作一初步探讨。一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非法吸收存款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吸收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存款利率 行为人 金融机构 存款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决定》 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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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
2
作者 孟萍 孔昭震 《农村财务会计》 2001年第8期32-32,共1页
关键词 赵金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中国 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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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成非法吸收存款获刑
3
《方圆》 2018年第13期5-5,共1页
昔日音像业巨头FAB精彩集团曾创造了多项行业之最。2014年,FAB集团倒闭。创始人张鸿成在经营管理控制FAB及其下属公司过程中,伙同张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3.66亿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终审宣判,张鸿成犯非法吸收... 昔日音像业巨头FAB精彩集团曾创造了多项行业之最。2014年,FAB集团倒闭。创始人张鸿成在经营管理控制FAB及其下属公司过程中,伙同张静等人,非法吸收资金3.66亿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终审宣判,张鸿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骗取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钱顺法、张静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有期徒刑 下属公司 管理控制 中级法院 音像业 创始人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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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模式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轻罪定位及其治理方略
4
作者 王海军 梁浩然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第3期115-127,共13页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背景下,司法领域严重暴力犯罪率急速下降,轻微犯罪率急剧上升,导致我国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生效,轻罪立法活性化已是中国刑法的时代特征。在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刑事规制的核心罪名之一,但暗含着金融领域“口袋罪”的嫌疑。在监管沙盒模式下,金融科技创新项目触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实质上为轻罪,应将其纳入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多方面治理优化建议,积极探索科学治理路径,以满足金融科技创新需求,在动用刑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防范机械性司法的积弊,高质有效地应对金融犯罪的新型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监管沙盒 轻罪治理 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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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从宽条款的适用研究
5
作者 毛乃纯 邓晓丹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27-33,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其正当化依据在于行为人通过积极实施退赃退赔行为,证明其对法规范忠诚程度的恢复以及自身可谴责性的降低,从而得到宽缓化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时间僵化、...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赃退赔从宽条款,其正当化依据在于行为人通过积极实施退赃退赔行为,证明其对法规范忠诚程度的恢复以及自身可谴责性的降低,从而得到宽缓化处罚。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时间僵化、“积极性”认定标准主观化以及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关系错乱的困境。为应对以上困境,应当将退赃退赔时间延长至一审判决作出前,综合多重因素判断行为人退赃退赔的积极性,并且将“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作为“积极退赃退赔”的结果要件和本质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退赃退赔 从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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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效力关系的省思——基于规范保护目的视角
6
作者 王源荟 《社会科学论坛》 2024年第4期142-155,共14页
司法实践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效力关系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刑民规范的适用是独立关系;二刑民规范的适用是掣肘关系。学理是司法的支撑。就该问题而言,实践分歧的理论原因是在应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时对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性的认... 司法实践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同效力关系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刑民规范的适用是独立关系;二刑民规范的适用是掣肘关系。学理是司法的支撑。就该问题而言,实践分歧的理论原因是在应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时对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性的认知有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应持客观目的解释论立场,主要采用功能主义的解释方法,兼顾具体时空背景,进行阶段式的解读。而规范保护目的一致性的评价方法应落脚于法的价值选择的一致性。当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保卫商业银行的货币专营秩序与稳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秩序时,选择了法的秩序价值,与合同效力规范保护目的相抵触,为了实现法秩序合目的统一性需牵制适用两规范。当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维护投资者参与金融市场的信赖秩序时,选择了法的自由价值,与合同效力规范保护目的相契合,可独立适用两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合同效力 法秩序统一性 规范保护目的 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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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犯罪的刑法介入限度及路径选择——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
7
作者 薛力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23-128,共6页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降低融资门槛,优化资金服务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频发的网络金融犯罪,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刑法作为介入社会治理的“双刃剑”,在为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过度介入网络金融领...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降低融资门槛,优化资金服务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频发的网络金融犯罪,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刑法作为介入社会治理的“双刃剑”,在为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过度介入网络金融领域,也会阻碍金融创新。因此,在刑法的介入时机上,需要在保障金融创新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行政监管,避免刑法介入过度前置;在刑法的介入限度上,应当结合法益保护原则以及实质违法性的判断,明确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避免形式认定带来的弊端,以实现对网络金融犯罪的合理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金融 金融犯罪 刑法介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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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8
作者 裴子雄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第19期193-195,共3页
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犯罪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代表,具有犯罪对象广泛、危害后果严重、手段具有欺骗性、过程复杂等特点,在对该犯罪进行防控过程中也出现了部门间协作难、提前介入防范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犯罪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代表,具有犯罪对象广泛、危害后果严重、手段具有欺骗性、过程复杂等特点,在对该犯罪进行防控过程中也出现了部门间协作难、提前介入防范难、劝阻宣传难、维稳难等困境,需要在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上,从多维度研析针对性对策,以实现精准防控,达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三统一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治理难点 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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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益视角转换——“存款流动性风险说”之提倡
9
作者 李宜霖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63-68,共6页
以法益一元论为立场,从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根据质量区分说认为该罪实质侵犯的是当非法吸收的资金被用于非法经营存贷业务时所产生的存款流动性风险。... 以法益一元论为立场,从保护公民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缩,根据质量区分说认为该罪实质侵犯的是当非法吸收的资金被用于非法经营存贷业务时所产生的存款流动性风险。从该法益出发,“存款”应当被解释为商业银行意义上用于存贷业务的资金,该罪应当被解释为准抽象危险犯,应将“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理解为将投资人存款流动性置于非正常风险,因此应当允许行为人对并不存在非正常存款流动性风险予以反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网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质量区分说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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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引量:21
10
作者 赵星 张晓 《河北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68-172,共5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本类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一方面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不清晰,罪与非罪之间无明显界限;另一方面,源于当前立法已...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本类罪定罪量刑方面的分歧。这些分歧一方面由于本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不清晰,罪与非罪之间无明显界限;另一方面,源于当前立法已严重滞后于中国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取向。本文对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性及现实价值性作必要分析,并认为废除本罪后相关行为亦可以相应地得到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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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缩适用新路径:以欺诈和高风险为标准 被引量:91
11
作者 姜涛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8期52-61,共10页
在刑法教义学上,不能将民间借贷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追诉不应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以正式解释方式无限制扩张,而应该立足于民间融资活动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价值,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把立足于... 在刑法教义学上,不能将民间借贷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追诉不应立足于金融垄断主义以正式解释方式无限制扩张,而应该立足于民间融资活动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价值,正确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民间融资活动,把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充分披露企业经营信息且利率约定与企业赢利相匹配的融资行为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只把以欺诈或超过企业利润率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大量吸纳资金的行为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 欺诈 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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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债权转让”的刑法介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14
12
作者 梅腾 阎二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78-84,共7页
司法实务对P2P债权转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的认定存在争议。究其本源,主要是在国家金融垄断主义立场下,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P2P债权转让形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度。出于协调法律体系之目的... 司法实务对P2P债权转让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界限的认定存在争议。究其本源,主要是在国家金融垄断主义立场下,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类型,P2P债权转让形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度。出于协调法律体系之目的,结合2015年6月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务界应立足于保护金融秩序法益之本位,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构为短缩的二行为犯。以此合理划定P2P网贷债权转让的犯罪圈,给民间金融提供生存的合法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2P债权转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短缩二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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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辨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引量:15
13
作者 刘健 李辰辰 《法治研究》 2012年第3期77-81,共5页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 公众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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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 被引量:74
14
作者 刘伟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40-49,共10页
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非法集资在获得体制上认同的同时,却饱受学界、社会的指责和非议。基于金融管理本位主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将大量民间融资行为视为对金融业务专营权的冲击和破坏,对其予以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治... 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非法集资在获得体制上认同的同时,却饱受学界、社会的指责和非议。基于金融管理本位主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法,将大量民间融资行为视为对金融业务专营权的冲击和破坏,对其予以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治理非法集资经历了从精细化到一刀切的转变,这一转变由于经济犯罪的双重违法性特征,直接传导至刑事司法。而这样的传导趋势又恰恰得到了该罪"存款"一词的不确定性的配合,最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过程中不断扩张,成为新的"口袋罪"。这不仅仅对民间金融实施了一种自身逻辑混乱、不合理的暴力压制,更造成了刑法自身的结构性危机。刑事立法应当将具有实际生产经营用途的融资行为予以合法化处理,但也不能因此忽视了对毫无任何生产经营用途、无抗风险能力的吸收资金"炒钱"行为的惩治。治理非法集资的根本在于金融体制的改革,在此过程中刑法应当对金融创新和改革留有余地和及时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 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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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兼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 被引量:61
15
作者 刘新民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30-135,共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1条对《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并未能解决长期以来社会对该罪"口袋罪"的诟病。该《解释》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要件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泛化的"公众存款"不当地压缩了为公司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所保护的投融资活动;二是不特定对象与公开宣传并不能清晰地界定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三是它无视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活动同银行吸储(放贷)一样均属于合法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且不当地强制要求前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事先批准。基于此,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民商事基本法律之规定,应该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去罪化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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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 被引量:18
16
作者 金善达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1期38-44,共7页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念误区、逻辑缺陷和技术障碍:试图以身份上的概念描述和判断市场经济行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基本认识规律和立法技术科学性的要求;这种认定标准与立法目的不存在实质的关联;"亲友"概念本身存在模糊性。这也是造成实务中"不特定对象"标准司法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不特定对象"标准改良应当借鉴美国私募融资安全港制度,将"投资人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并且已经了解关于筹资的必要信息"、"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这两种情形排除在"不特定对象"认定的考虑范围外,并由筹资人对此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特定对象 亲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安全港制度 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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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被引量:29
17
作者 肖晚祥 《东方法学》 2010年第5期42-52,共11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行为的实质非法性、公开性、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和还本付息的承诺四个特征。构成该罪不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构成要件,应当以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融资管理法律规定"作为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应当结合该罪的犯罪客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委托理财,应当从合同是否存在保底条款、合同的签订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资金的去向和用途、是否造成投资人损失四个方面综合认定。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当从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筹集的资金的实际用途和去向,是否实际归还等方面综合考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具有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犯罪构成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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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行为类型研究——基于网贷背景下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31
18
作者 邹玉祥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55-62,共8页
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置法,对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具有一定的... 近年来,我国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网络借贷的监督管理体系。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又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置法,对该罪名的内涵和外延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学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当地忽视了对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考量,不符合该罪作为行政犯的解释原则。该罪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吸收存款这种金融业务的行业规范,通过对规范的遵守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该罪的解释应根据其规范目的对前置法进行规范转化,分析提炼出该罪的违法行为类型,以划定网络借贷参与人的行为边界,从而在经济秩序和经济自由之间达到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供公众存款 前置性规范 规范目的 规范转化 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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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区分之问——以“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24
19
作者 李勤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2期145-153,共9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罪 二元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 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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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券法规制研究 被引量:5
20
作者 刘新民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48-56,168,共9页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盛行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典型代表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采取了刑事立法政策,但其效果并不彰显。研究表明,所谓的"非法...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盛行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典型代表的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采取了刑事立法政策,但其效果并不彰显。研究表明,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是一种资本市场创新行为,暗合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法所认定的"投资合同"性质。因此,应该扩大我国《证券法》的证券定义,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为"投资合同",纳入到《证券法》规制的范围。在现阶段,可行的办法是明文规定"国务院认定其他证券"的标准,以行政力量推动市场创新;对于真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亦应以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为原则,加强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投资合同 证券定义 公众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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