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英美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WMD)和支持恐怖主义为由,以“预防性自卫权”(preeruptiv eself-defence)为所谓的法律依据,不顾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外交努力,绕过联和国,悍然对伊拉克...2003年3月,英美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WMD)和支持恐怖主义为由,以“预防性自卫权”(preeruptiv eself-defence)为所谓的法律依据,不顾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外交努力,绕过联和国,悍然对伊拉克这个主权国家发动军事打击。虽然时至今日,原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已被推翻,伊也已实行了新的大选,但该“预防性自卫权”却在国际法学领域引起关注,本文亦结合有关国际法理论对预防性自卫权加以评析。展开更多
文摘2003年3月,英美以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WMD)和支持恐怖主义为由,以“预防性自卫权”(preeruptiv eself-defence)为所谓的法律依据,不顾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外交努力,绕过联和国,悍然对伊拉克这个主权国家发动军事打击。虽然时至今日,原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已被推翻,伊也已实行了新的大选,但该“预防性自卫权”却在国际法学领域引起关注,本文亦结合有关国际法理论对预防性自卫权加以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