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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保护法益:公职不可谋私利性说的提倡与修正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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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星亿 《荆楚法学》 2024年第1期55-68,共14页
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 在晚近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中,应当承认法益与犯罪客体已日渐趋同,社会关系的判断需要借助利益概念,而法益的确证亦需借鉴犯罪客体理论。受贿罪法益的确证应从三个维度展开:遵循实定法的规定、体现集体法益性质以及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在现有观点中,信赖说与公正性说皆无法有效区分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无法解释以受贿数额作为入罪标准的原因;不可收买性说坚持交易框架的模型无法解释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入罪基础;差序法益不具有涵摄与建构机能;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可以形塑现阶段各种受贿形态,但精准度存在不足。公职的不可牟利性说是对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的修正,在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上更具解释张力,亦可妥当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定刑较低的原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罪 法益 非法收受财物 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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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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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 2003年第6期18-20,共3页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财物 非法收受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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