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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故意移植非法来源器官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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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莹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4期77-82,共6页
现行法规对医师故意移植非法来源器官行为的归责并无明确的规定,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有介入的必要。由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格尊严和医疗管理秩序,那么组织行为的完成即认为该罪既遂。所以即使医师明知移植的器... 现行法规对医师故意移植非法来源器官行为的归责并无明确的规定,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有介入的必要。由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益是人格尊严和医疗管理秩序,那么组织行为的完成即认为该罪既遂。所以即使医师明知移植的器官来源非法,但因其只有单纯的器官摘取行为,故并不能够将其认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医师摘取器官的行为显然已伤害他人身体的完整性,该当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不能以紧急避险和被害人的承诺阻却其违法性。因此,医师故意移植非法来源器官的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器官移植 非法来源器官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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